?黄老学派主张
“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汉代冬季才执行重刑,
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必须在秋天霜降后至冬至前 。 录囚制度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本章思考题
?名词解释:春秋决狱、先请制度、亲亲相隐原则、秋冬行刑 ?简述汉代法律思想的演变 ?简述汉代文景废肉刑
?论述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20年——581年 法制思想
?三国时期:法家学说复兴 ?两晋时期:士族势力礼法并用 ?南北朝时期:汉化 立法情况 ?三国:《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 ?两晋:《晋律》20篇,《刑名》、《法例》两篇起到总则作用。 ?北魏:《北魏律》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北齐:《北齐律》12篇,合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确立重罪十条、五刑
《名例律》的由来
?名例律的产生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法经》共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具法》位居最后一篇,其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中,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汉承秦制,萧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丰富了总则,精简了分则。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为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内容:按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
八议制度
?议亲,即皇帝的亲戚; ?议故,即皇帝的故旧; ?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
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
?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
?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 ?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
?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官当制度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北齐时,廷尉改为大理寺
?诉讼制度:登闻鼓(登闻鼓,是悬挂在朝堂外的一面大鼓。挝登闻鼓,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直诉方式之一。我们常常在影视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门口击鼓鸣冤的场面,所击的大鼓就是登闻鼓。) ?审判制度:死刑复奏制、测囚之法 本章思考题
?名词解释:官当、登闻鼓 ?简述《名例律》的由来 ?简述中国古代的八议制度
581年——907年
《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继承《北齐律》,12篇,500条 ?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官僚特权:八议、例减、听赎、官当 ?“十恶”入律 唐代的法制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上约法省刑
?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依律论罪 立法概况 ?唐高祖:《武德律》12篇 ?唐太宗:《贞观律》 ?唐高宗:《永徽律》、《永徽律疏》 ?唐玄宗:《开元律疏》、《唐六典》(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央和地方官制的行政法典) ?之后:《大中刑律统类》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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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12篇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 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12篇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 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十恶制度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这十类罪行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
十恶内容
①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②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 ③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图谋背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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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⑤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杀人;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
⑥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无理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
⑦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居),不予供养;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
⑧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
⑨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⑩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十恶主要是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 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及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事务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一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与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一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区分公罪与私罪,是为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亦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封建法制的统一。 涉外案件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化外人”即“蕃夷之国”的人,指外国人。凡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唐王朝的国家主权,又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大国风度,有利于与其他各国的正常交往。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
《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之一
?由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唐律》义疏的得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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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变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现象存在。 《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之二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之三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三司推事: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
本章思考题
?解释《唐律疏议》、三司推事、封建制五刑 ?简述十恶制度
?简述公罪与私罪制度
?论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和历史地位
第八章 宋代法律制度 一、宋朝法制的特点:
1.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立法 2.民事法律显著发展
(1)随着部曲制逐渐向租佃制过渡,佃农摆脱了依附于主人的私属地位,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身份上是自由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2)从法律上划分业主权和物主权,出现了官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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