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为债的发生的契约形式 ,取得了显著发展。 (4)对于个人所有权进行多方面的保护。
(5)婚姻和继承基本沿袭唐律,但又有时代特色。如婚姻不重门第而重财富;不限制妇女的离婚和再嫁等等。
立法成就及法学发展 3.实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地,规定重法之人。 4.鞠谳分司与民事诉讼进一步制度化 二、宋朝立法的成就与法学的发展 (一)立法成就: 《宋刑统》、敕令格式、编例、《条法事类》 (二)法学的发展 郑克《折狱龟鉴》,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断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 作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学术著作。桂万荣《棠阴比事》,从执法、断狱、量刑、司 法检验等各方面总结历代司法审判的经验与教训。《名公书判清明集》也保存了珍 贵的法制史料。《洗冤集录》是宋慈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全面总结,既是中国最早 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第一节 宋代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附图:宋太祖(赵匡胤)宋朝开国皇帝
?赵匡胤之父赵弘殷少时骁勇异常,擅长骑马、射箭。在后唐作战时有功,深得唐庄宗信赖,后汉时官拜护圣军都指挥使。 ?后周太祖郭威起兵推翻后汉建立后周。赵弘殷又在郭威和周世宗柴荣手下效力,先后任铁骑第一军都指挥使,检校司徒,统率禁兵。
?赵匡胤是赵弘殷的第二个儿子,但骑马、射箭的本领在其父之上。后汉天雄军节度使郭威招兵买马时,他投至麾下谋了一个职位。
?郭威建立后周,赵匡胤积功升任定国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与父亲赵弘殷一同统
?领禁兵。周世宗临终时,拜他为检校太傅、殿前都点检,成为禁军的最高统帅。周恭帝即位后,改任他为归德军节度使,检校太尉。 ?第二年(960),在率军北上抵御北汉途中,赵匡胤被部下拥立为皇帝。因归德军为古宋国的疆域,又是宋州,赵匡胤就以宋为国号,建立宋朝,定都开封,从此开始了赵姓三百余年的统治天下的历史,他即是宋太祖。 ?赵匡胤当上皇帝后,制定了先易后难,先南后北的统一策略,为彻底结束唐末五代的割据局面(963),他采取了很多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为后来封建国家的统一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宋法制的奠基人:——窦仪(914-966) ?见教学资料(宋)
《宋刑统》 一、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的制定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依照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的建议,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历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并于同年八月下诏“摹印颁行”,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撰体例。第一,将律文十二篇分为二百一十三门,每篇之下少则如捕亡律有五门,多则如斗讼、杂律有二十六门。一门所收都是同一性质的条文。第二,律文之后加以疏议,再附以有关的敕、令、格、式,达一百七十七条。这些敕、令、格、式是从唐开元二年(714年)到建隆三年期间的,所有的敕、令、格、式前面都有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第三,在相关的令敕之后,新增起请条三十二条,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这是参与立法的大臣们对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请皇帝审批的“请示”。 历史地位
?《宋刑统》颁行以后,作过数次修改,但变动不大,一直沿用到南宋。南宋著名的法医学专著《洗冤录》中,就有多个案例援引了《宋刑统》。清末沈家本指出:“《刑统》为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所以说《宋刑统》是“终有宋之世用之不该”,是宋朝的基本法典。
《宋刑统》在律文之后,增加敕、令、格、式、起请条等,开创了中国古代刑律编撰的新体例。后世的法典,如《大元通制》、《大明律例》、《大清律例》律例合编的体例,皆渊源于《宋刑统》。《宋刑统》在中华法律文明发展史上确有不可忽略的历史地位。 编敕
(二)宋代编敕
?敕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编敕是将过去历史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由于皇帝颁布的单行刑事诏令(散敕)积累甚多,需要整理删修违具有成文法典性质的“编敕”。
? 编敕体例:按照唐律12篇分类,每篇下再分细目。
?宋设专门机构负责编敕工作,曰:“详定编敕所”,或“编敕敕令所” ?有全国通行敕;有仅适用于局部的“一路敕”;“一州一县敕”;有仅适用于朝廷某一部门的“一司一务敕”;有仅关于农业事务的《农田敕》;有仅关于五服认定的《五服敕》。
法律形式
?宋各朝皇帝都进行编敕。宋初建隆四年编成新敕四卷一百零六条,称为《建隆编敕》,次有太宗的太平兴国编敕,后有真宗的咸平编敕,更后有庆历编敕,嘉佑编敕等等。如果说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的时代,那么至神宗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代。编敕的盛行,从立法上反映了皇权的加强,但敕出律外,造成法令不一,法司借此任意援引以行其私。但以敕代律,在当时还是受到了严厉的批评。 (三)敕令格式
自元丰七年起,改单纯编敕违合编敕令格式。 《元丰敕令格式》72卷。其中,《元丰敕》仍依《唐律》编为12门,《元丰令》编
为35门;格式不分门。
编例
收入《庆元条法事类》中的宋格有:《田格》,《考课格》,《赏格》,《断狱格》,此外还有《废免人叙格》,《元丰刑法格》,《中书官制格》 收入宋式的有《仓库式》,《服制式》,《文书式》。 (四)编例
所谓例,就是用前事的处理作为后世处理的标准。“例”有两种。一为“断例”,亦即中
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二为“事例”,即以皇帝“特 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例如适用,不仅“法所不载,然
后用例”,而且可以“引例破法”。编例活动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神宗时有《熙 宁法式断例》、《元丰断例》、哲宗时有《元符刑名断例》,南宋高宗朝有《绍兴 刑名疑难断例》等等。朝廷判例并不当然成为通用的判例法。只有经过编例的立法 程序才有普遍效力;只有在律无正条时方可引用。 条法事类
宋明确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若“引例破法,非礼也”。但实际上,例由于形
象、具体,使用时方便、灵活,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令虽居,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 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的现象,例竟然跃居于法令之上,甚至有“引例破法” 的现象。
?(五)南宋的《条法事类》
?南宋孝宗时,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编例的基础上,将从前 虽合编但仍独自分卷的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编,按照不同类别的事务分为“门”,按
事类将所有的敕令格式归入各门类中,形成《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如“职制门”、“选举门”、”文书门“、”刑狱门“等等。南宋所颁布的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
下一部《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庆元条法事类》原有八十卷,残存四十八卷,共 十六门,是研究宋代法律制度的珍贵文献。 第二节 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法的特点与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法的特点
?①在普通刑法外,又有特别刑法,这就是“重法地”立法。 ?北宋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与辽、西夏作战的负担沉重的压在广大群众身上,促使农民阶级及北宋统治集团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民起义在全国范围蓬勃发展,迫使统治阶级进一步采取司法镇压的措施,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重法地法的制定。
重法地法始于仁宗嘉年间,主要是考虑京畿地区的安全,划定开封诸县作为重法地,犯罪者加重处罚。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主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神宗以后,重法地占全国地域的百分之四十二以上。
?盗贼当死者,没收家产,家属流放千里;罪当流徒者,配岭南;常赦不原。窝藏包庇罪盗贼,重者斩,盗贼之家门钉于示家…… 惩治贼盗 ②严惩贪墨
?《宋史刑法志》云:“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吏民,故尤严贪墨之罪。”太祖太宗时,官吏犯赃,严惩不怠.重者处死,轻者刺配远恶地区。太祖时规定对赃官员不适用请、减、赎、官当之法,太宗时规定赃官虽逢赦也不得叙用。处死贪官之刑,虽自真宗时不再实行,但直至南宋赃官不许堂除及亲民差遣,以及罪至徒即部叙用的制度,一直在实行。 ③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又颁行了《盗贼重法》,进一步加强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罪法》所规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以《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重法地法》和《贼重盗法》
?《盗贼重法》的颁布,一是扩大了重法适用的地区,包括淮南东西、福建、河北东西、京东东西、陕西等十路;二是提出了“重法之人”的概念,所谓“重法之人”,主要是指武装反抗的农民,也包括统治集团内部的某些反叛者。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一经捕获,不但诸杀本人,而且“籍没家产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亦不移不释”。如有贼盗“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筏之中,虽非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论。
《重法地法》和《贼重盗法》的颁行,说明了北宋统治者在社会危机日益深重的条件下,只有乞助于重刑苛法来维护体制。宋朝统治者用残忍的手段企图消灭盗贼,而不敢正视和消除产生贼盗的根源—就是不依兼并的对内政策和输币求和的对外政策,以及全面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从而决定了立法再重也不可能消减盗贼,一时之果终究会被长久的弊害所淹没。
刑罚制度的变化 3.刑罚制度的变化
①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为了笼络人心,巩固宋朝的统治,企图改革“五代之苛”,制定了折杖法。其内容是:除死刑外,其它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期中加役流要脊杖二十下,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对缓和阶级矛盾曾有一定的作用。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有流弊。
配隶和剌配
?
②配隶和剌配
配隶,分“刺面配”和“不刺面配”两种。
?所谓“剌配”,是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立剌配之法,剌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剌配刑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黥刑的复活,所以说剌配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宋太祖初定刺陪之制,是为了弥补在推行折杖法后,死刑和配役性质差距太大的弊端,作为对死刑的宽贷。太祖之后,刺配刑的适用早就打破了“死罪代命”的局限,日趋广泛。仁宗之后,刺配的诏敕增多,刺配之刑逐渐成为常制。杖以上罪就可附加刺配。徒流杖之刑依折杖法实施。北宋时,刺配九等;本州、邻州、五百里、千里、二千里、广州南军、远恶军州、通州沙门岛。宋以后,元有刺配,明有刺臀、充军等刑罚,都是直接受到宋朝刑罚制度的影响。 凌迟、杖杀
配隶不定刑期。配隶者隶于军籍,故称“配军”。 ③ 凌迟、杖杀
凌迟是宋仁宗年间开始施行的死刑,神宋熙宁以后成为常制,广泛用于镇压危害国家统治的反逆大罪。至南宋,凌迟刑已与绞、斩同列于《庆元条法事类》当中,成为法定刑。凌迟刑入律,是统治者的残忍与刑罚严酷的最好例证。
杖杀:一般死刑执行方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刑”。此系沿用唐后期之制。 ④枷项令众
沿用唐后期制度,?°枷项令众?±,即戴枷示众羞辱之。明清时代有?°枷 号?±制度,即源于此。
第三节 民商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宋朝,所有权已经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不动产主要指田宅,谓之产、业,所有权人为业主。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也包括附者于土地的矿物、植物,还有货币及有价证券;这些被称作为物或财物,其所有权又称物主权。
?土地买卖、土地所有权是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史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尽”。随着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唐朝的均田制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日趋衰落,地主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特别是宋“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允许官僚、地主以经济手段任意购置、兼并土地,甚至国家也参与其中。宋朝的法律适应新的变化,对地主土地所有权进行保护。
所有权
?第一,法律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明确弃田的归属权。宋初太祖、太宗为鼓励百姓开垦荒田,规定“垦田即为永业”。对于战乱、灾荒之后的弃田,两宋时均规定,耕种者可以享有事实上的占有,并在前几年内减免赋税,如果十年内原主不来复业,则官府承认占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弃田的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为十年。两宋有关占有取得的法律规定特别多,有些前后抵牾冲突,易于为人利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很多“昏赖田产”的真实案例。
?第二,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官府承认,交纳契税,然后由官府在买卖契约上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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