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这些“法治”措施击溃了奴隶制等级秩序,却又带来封建等级秩序。封建社会仍是等级特权社会。而法家的“法治”观最终仍是为“人治”服务,毫无民主性、平等性可言。
《法经》的历史地位
?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商鞅变法
? 改“法”为“律” ? 明法重刑 ? 奖励耕战
? 剥夺贵族特权
本章思考题
? 名词解释:铸刑鼎;《法经》
? 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历史意义 ? 论述《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 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原则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前221年——前206年
法律指导思想
? 韩非:法、术、势
? 法令由一统: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 事皆决于法
? 以刑杀为威: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云梦《秦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
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秦律十八种
共202简,位于墓主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法律答问
? 共210简,位于墓主颈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封诊式
?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宽0.5厘米。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桉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桉例。
法律形式 ? 律 ? 令
?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法律文书。
?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罪名
? 不敬皇帝罪 ? 诽谤与妖言罪 ? 窃盗罪 ? 贼杀伤罪 ? 盗徙封罪 ? 以古非今罪 ? 妄言罪
? 非所宜言罪 ? 投书罪 ? 乏徭罪
刑罚
? 死刑:具五刑、族、弃市 ? 肉刑
? 作刑:城旦舂、鬼薪、司寇 ? 迁刑 ? 赀刑 ? 谇刑
刑法适用原则
? 刑事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 区分故意过失:端,不端 ? 合并论罪 ? 犯罪意识 ? 共犯加重 ? 自首减刑 ? 诬告反坐 ? 连坐
婚姻制度
? 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限制 ? 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 ? 歧视赘婿
行政法律制度
? 创建皇帝制度
? 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宗正、少府、典客、廷尉、治粟御史
职官管理制度
? 官吏选任标准:五善、熟悉法律令 ? 选任方式:荐举、征召、任子
司法制度
? 中央:廷尉
? 地方:司法行政合一 ? 监察制度:御史大夫
诉讼制度
? 纠举
? 呈诉:公室告(控告他人贼、盗行为) ? 程序:立案、爰书、封守、庭审、判决 ? 监狱制度
思考题
? 名词解释:云梦秦简、廷行事、公室告 ? 简述秦代法律指导思想 ? 简述秦代的法律形式 ? 简述云梦秦简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前206年——220年 法制指导思想
?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无为而治” 根本还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儒家学说中凝聚着历代统治阶级的政治经验,而且其宣扬的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理论对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秩序等非常有利 。儒学的形式地位与法家的实质运用结合在一起,这种“阳儒阴法”的统治术一直持续到宣帝时期。元帝废除了代表法家学说的“霸道”,信任代表儒学的“王道”。至此,儒学才在实质上取得独尊地位,“罢黜百家”的过程也终告完成。 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及盗抵罪。” ?萧何制《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兴、厩、户三篇而成。 ?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是一部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
?武帝时期,张汤主持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主持制定《朝律》六篇。前者涉及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而后者则主要涉及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法律形式
?律:较为稳定,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令:皇帝颁布的诏令,可补“律”的不足,也可代替甚至废除“律”的规定,成为判案断狱、定罪量刑的普适性准则。
?科:本意为规定、法则,其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
? 比:判例,又称“决事比”,用以判案的典型案例,形式比较灵活,其普遍运用使得“比”的数目急剧增加。
刑罚体系 ?生命刑:《二年律令》中,从等序来看,由高至低依次为磔—枭首—腰斩—弃市。 ?身体刑:也称“肉刑”,是一种残人肢体、毁人肌肤的刑罚。《二年律令》中的身体刑从轻重程度看,其序列当是:腐—斩右趾—斩左趾—劓—黥—完或耐。
自由刑:即徒刑,是指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服劳役的刑罚。《二年律令》中自由刑诸刑种等序,从高到低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流放刑:即“迁”刑,是一种将犯人强制迁徙到指定区域服役并不得迁回原籍的刑罚。 ?财产刑:剥夺犯人一定数量财产的刑罚。
?资格刑:指剥夺罪犯官职与权利的一种刑罚,主要是夺爵与免官。 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刑制改革,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刑,黥改为髡钳城旦,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传统的墨、劓、刖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汉景帝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汉文帝改无期刑为有期刑,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等。
?文景刑罚改革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还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 法律原则的发展 ?尊老怜幼的原则
?亲属相隐的原则: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法律不应追究,正是对儒家所倡家族道德维护。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先请” 导致贵族官僚犯法并不与百姓同罪同罚,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 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大案件有最后裁决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在西汉初年曾享有审判权,廷尉在两汉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子和地方上送审的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专职司法,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若遇疑难案件,则移送廷尉。 诉讼制度
?告劾 :即起诉,分为”自诉“”公诉“。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即“诣阙上书”。 ?逮捕:贵族官僚“有罪先请”。老小、废疾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 “颂系” 。对于民事争讼一般采用调解的方式息讼。
?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读鞫”(宣判) “乞鞫”(请求复审)。
?覆案: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 。 春秋决狱
?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件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
?《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 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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