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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务部制度汇编(修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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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涉案人员属于正常或非正常离职的,经营单位/业务单位必须自离职之日起三日内填写报案表,并报送下列材料:《报案审批表》;报案情况说明;往来帐明细及报案单位财务确认涉案金额;交接报告、离职人员签名确认的欠款单;集团法律事务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2.1.1涉案人员扰乱市场秩序的报送:经营单位/业务单位收集其扰乱市场所造成危害后果的各种证据材料;

2.2.1.2挪用、侵占公司货款的报送:涉案人员上交公司货款凭证(发票)、涉案人员发货凭证(提货单);收货单位发票、入库单、退货单;涉案人员接款后留下的发票、收条或退货签单;收货单位财务证明,内容涉及:a.经办人身份;b.收货品种、数量、金额等明细表;涉案人员领走货款方式、时间、金额,收货方名称、姓名,并加盖业务单位公章;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与涉案人员有关的其他材料;

2.2.1.3伪造、篡改、提供虚假流水,骗取公司提成、费用的报送:原始的流向单(涉案人员提供);根据原始流向单划拨的提成/费用已拨付给涉案人员的凭证;商业单位导出的真实的流向单;终端网点证明。

2.2.1.4违规等级界定中关于违规手段骗取分段激励等违法行为报送:业务单位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发现的涉案人员违规、违法的相关证明;公司划拨的提成/费用已拨付给涉案人员的凭证;

2.3经过子公司法务员的核实,可以在子公司内部处理的,直接处理,但需上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确实需要上报集团法律事务部的,走上报程序;

3.4报案单位提供证据材料不全的,集团法律事务部有权要求补充材料,经提示而拒绝补充的,集团法律事务部有权不予受理,所造成损失由发案单位全部承担。

3.立案

集团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报案材料后,由集团法务员审核,认定材料齐全后报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相应决定。

3.1对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的,做出立案的决定。

3.2对主要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不充足的,做出退回补充的决定。

3.3法律事务部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在当日编立案号;对不予立案或退回补充的案件,应及通知原报案单位。

4.办案要求

4.1对已立案的案件法律事务部负责人须在当日落实经办人,经办人须在三至五日内通知涉案人员及担保人,告之其尽快交回欠款或财物(特殊情况除外)。

4.2对当事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交回欠款或财物的,经办人应上报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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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部负责人允许,经办人应采取法律、法规及公司允许的措施予以追缴,直至收回欠款或财物。

4.3对涉嫌侵占、挪用等刑事犯罪案件,经集团审计法务部总监批准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应及时安排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

4.4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法律事务部应积极配合,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和条件,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收回被侵占或挪用的货款和财物。

4.5对案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案件人员处理情况,法律事务部应及时与报案单位沟通、反馈。 4.6对追回的欠款或财物,办案人员在回公司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在12个小时内将款或物上交公司财务部,

5.结案要求:

5.1自办案件结束后,集团法律事务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结案报告,经审计法务部总监审核后报集团总裁或子公司总经理签批。

5.2对公安处理的案件办结后,集团法律事务部应在三日内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写出结案报告,经审计法务部总监审核后报集团总裁或子公司总经理签批。

5.3结案报告经集团总裁或子公司总经理签批后,集团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整理所有案件材料,形成档案归档。

5.4责权划分

5.4.1子公司总经理与销售公司总经理对上报案件的性质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5.4.2子公司法务员进行相关证据收集的指导及所在子公司大额负数业务员监控;适时向子公司提出建议

5.4.3销售公司行政经理与分公司经理对案件上报时间的的掌握及配合集团法律事务部调查取证。

5.4.4案发单位财务部对涉案金额进行核定;

5.4.5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对案件负责组织人员,立案、办案、结案; 5.4.6审计法务部对办案效果进行评价。 6.案件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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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及子公司签批 机密 6 9 结束 9 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 38 页 2013-08-08 部门结案、存档 38

注:挪用货款、套取公司费用、侵占公司财产、代理业务员货款诉讼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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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不良资产管理条例

1.目的

为了规范不良资产管理,提高不良资产清收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合理的进行不良资产剥离,审计法务部根据集团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3.分类

本条例所指不良资产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不良资产。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3.1集团在收购或兼并企业中形成的不良资产; 3.2子公司员工离职欠款; 3.3子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债务; 3.4其他需要清收的不良资产。

4.对各子公司经营中产生的不良资产,各子公司应及时向集团财务部备案;

5.不良资产的剥离:各子公司不良资产发生超过一定年限后(以一年为限),集团财务对其不良资产进行合理剥离,其损失由各子公司先行承担后(效益冲抵),移交至审计法务部进行清收。

6.子公司员工离职欠款:从其向子公司报案之日起一年以内子公司可以自行清收,如需审计法务部介入,以审计法务部与各子公司签定的服务协议进行清收。

7.须审计法务部介入的处理程序要求如下:

7.1、子公司明确须审计法务部介入的,子公司财务首先进行断帐确认,然后与审计法务部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清收要求,进行交割并配合审计法务部的清收工作。

7.2、子公司明确须审计法务部介入的,必须提供往来帐表和业务员签字确认的往来对帐函 。 7.3、凡因材料不全原因造成无法追回的款项,一切损失由子公司承担,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视造成的损失金额确定)

8.一年以上视为不良资产,集团财务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良资产进行合理剥离,审计法务部按集团要求进行清收,

9.不良资产管理条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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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不良资产的清理进度,减少公司资产损失,规范处理不良资产审批手续,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权限范围,特制订如下补充规定:

9.1不良资产受理和处理权限

9.1.1对于不良资产金额在3000元以下,原则上审计法务部不予受理,由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处理。

9.1.2对于已剥离到集团的不良资产的处理权限界定:

9.1.2.1不良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审计法务部总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0万元以上清收比例达到70%以上的,由审计法务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见图表1);

9.1.2.2.不良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清收比例未达到70%的,按以上流程报总裁(或授权人)审批进行处理(流程图中红线标注,需经过总裁审批,见图表1);

9.2对于大额负数人员(职能部门、直线人员),为提高清收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在职权范围内,集团法律事务部有建议、处理的权利。

10.不良资产清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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