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务部制度汇编 第一章 稽核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1.目的
1.1 界定:界定各项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政策及公司下发补充规定的行为的等级及处理标准。
1.2 防范:通过制度化管理与规范化操作,防范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1.3 处理:通过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达到维护及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2.适用范围
2.1 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及各业务单元。 2.2 适用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各级员工。 3.定义
稽核是指审计法务部依据集团相关制度、政策及集团、各子公司下发之补充规定对其管辖业务单元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对其各级直线、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稽核的原则
本着服务全局的观念,稽核工作遵循客观依据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沟通原则、分类处理原则四个基本原则。
5.组织权限(职责) 5.1 审计法务部
5.1.1 负责制定集团指导标准和稽核制度核心原则及对子公司稽核管理制度的审批权; 5.1.2 负责受理对子公司处理后出现异议的复议权和裁决权; 5.1.3 负责对跨子公司违规的处理权;
5.1.4 负责对稽核部制度履行的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5.1.5 负责对稽核部负责人的人事权、部分考核权和岗位轮换调配权; 5.1.6 负责对跨子公司交叉稽核、大型跨子公司行动人员调配权; 5.1.7 负责对稽核人员行为准则履行的监察权和处置权; 5.1.8 负责需走法律途径的案件处理;
5.1.9 负责对危机危及子公司事件处理,指导稽核部处理危及销售公司事件; 5.1.10负责对稽核处罚上缴集团的处理权和稽核档案存档备案的管理、抽查权; 5.2 稽核部
5.2.1 负责在集团的核心原则和指导标准下细化子公司稽核管理制度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5.2.3 负责申请稽核立项工作、组织稽核报告复核与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征求及定稿; 5.2.4 负责稽核部员工的人事建议权和考核权;
5.2.5 负责配合对跨子公司交叉稽核、大型跨子公司行动人员调配; 5.2.6 负责对稽核人员行为准则履行的日常检查权和处置建议权;
5.2.7 负责子公司内一般法务事务处理,一般债务清理;(参照法务部制度处理1、2类法务事务)
5.2.8 负责对危机事件危及销售公司、分公司事件处理建议权;
5.2.9 子公司终批稽核报告与稽核部产生异议,有提出稽核复议申请权; 5.2.10 对子公司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的制度、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3、各子公司
5.3.1 负责对稽核报告终签及处理决定签发; 5.3.2 对稽核部工作的部分考核权;
5.3.3 对稽核部负责人的人事建议权和稽核部员工的人事权; 5.3.4 负责督促被稽核单位对稽核工作予以配合; 5.3.5 负责对涉及违规损失金额处理权。 5.4 其他部门、业务单元:
5.4.1 负责向稽查人员提供稽核所需的材料、原始凭证、票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5.4.2 负责积极配合稽核部的工作; 6.权利与义务 6.1 稽核部的权利
6.1.1 稽核事项调查取证权,包括商务、财务资料的查询权,相关当事人的询问权,相关资料的复印权,人事档案调阅权等;
6.1.2 对被稽核单位及个人的处理建议权及整改建议权;
6.1.3 依据上级授权对各级职能部门执行公司制度、流程的监督检查权、整改要求监督权; 6.2 稽核部的义务
6.2.1 稽核部就稽核事项及存在的各类违规行为,有与被稽核单位及其上级进行沟通的义务;
6.2.2 稽核部有对被稽核对象提出管理建议和改进措施的义务;
6.2.3 稽核部有受理职能部门、业务单元与稽核内容相关投诉和举报的义务; 6.2.4稽核部有对公司内控制度中存在需要改进的制度、流程及时提出建议的义务; 6.3 被稽核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6.3.1 对稽核报告和稽核决定的知情权;
6.3.2 被稽核单位及个人有对稽核处理意见的申请复议、申诉权; 6.4 被稽核单位及个人的义务
6.4.1被稽核单位及个人负责向稽核人员提供稽核所需的材料、原始凭证、票据及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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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义务;
6.4.2 资料提供者有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义务;
6.4.3 被稽核单位及个人有积极配合稽核人员调查的义务;
第二节 稽核复议、申述管理
1.子公司对稽核部提交报告的处理建议与稽核制度存在差异,稽核部依据制度可向审计法务部提出申请复议(签呈方式);审计法务部总监指定成立临时性复审机构组织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下达裁决书;
2.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对已下发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稽核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以签呈方式向审计法务部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经审计法务部同意复审的,应在指定时间内、指定部门完成并作出复审结论,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原《稽核报告》和《稽核处理决定》依然有效;
3.流程:
稽核部\\被稽核单
位、个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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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否 审计法务部总监 复核部门 是 2 签批指定成立复核机构 否 签批报告 是 4 3 执行复核/复审,出具报告 出具裁决书 6 签发裁决书 5 执行裁决书 7 备案存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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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稽核工作汇报程序
1.稽核部应及时向子公司报告有关稽核工作的情况,并按月、阶段、年度汇总、分析稽核工作;
2.稽核部应及时向审计法务部报告有关稽核工作的情况,并按月、阶段、年度汇总、分析稽核工作;
3.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当定期向集团总裁提交稽核工作报告。
第四节 稽核内容分类管理
稽核内容包括:规范管理市场秩序和直线与职能部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1.规范管理市场秩序的内容
1.1 商业稽核:商业操作人必须无条件的配合稽核部开展此项工作. 1.2 恶意窜货和低价甩货稽核
1.2.1 恶意窜货行为界定:各子公司自行界定,并上报审计法务部批准; 1.2.2 低价甩货行为界定:各子公司自行界定,并上报审计法务部批准; 1.2.3 恶意窜货和低价甩货处罚
稽核部将对恶意窜货、低价甩货行为进行查处,对恶意窜货、甩货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内部违规违纪处理条例》及各子公司《受理恶意窜货、低价甩货举报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年度内公司授予的所有荣誉,奖励扒回。
1.2.4 公司鼓励市场人员对窜货、低价甩货行为进行投诉。对能为审计法务部提供有效证据的投诉者,按《内部违规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奖励并严格保密。
1.3 兼职行为稽核
1.3.1公司不允许市场操作人员自营或代理其它企业的药品销售,一经查实,按照《内部违规违纪处理条例》处罚;
1.3.2不允许销售公司及其分公司管理者自营或代理其它企业的药品销售,一经查实,按照《内部违规违纪处理条例》处罚;
1.3.3未经批准,各直线人员不得超范围经营其所属子公司代理品种外任何产品。 1.4 在册终端网点/终端网点销售行为的稽核
1.5 压货(异样销售)行为的稽核:依据集团指令及子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界定。 1.6 专项资金(费用)的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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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稽核部对子公司下属销售公司及分公司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稽核。
1.6.1 资金(费用)使用的真实性稽核:稽核部依据相关制度与规定,对资金(费用)稽核中重点检查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是否按规定科目核销、票据或报销说明是否真实反映资金的用途;对于虚报与冒领、贪污与侵占、克扣与挪用、改变费用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予以坚决查处,并按《内部违规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1.6.2 资金(费用)使用的合规性稽核:合规性审计是指稽核人员对资金(费用)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并把它和政策、制度对比以判断两者是否相符。通过合规性稽核,对于资金(费用)借支、使用、核销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进行披露与处理,并提交完善与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1.7 专项稽核:稽核部就某具体事项开展的调查工作。 1.7.1 根据上级指令,对所交办的事件进行立项调查。 1.7.2 应各部门提出的协助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执行调查。
1.7.3 受理投诉与举报工作:稽核部受理涉及《内部违规违纪处理条例》事项的投诉和举报,稽核部根据投诉和举报的情况确定是否立项展开调查,辩别真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管理行为稽核内容
2.1 制度、流程、文件的执行情况检查
2.1.1 对子公司下发的通知、制度的补充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2.1.2 运营部商业政策执行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2.1.3 对销司行政人力岗位实施的罚款收支、礼品实物采购与发放管理的检查,是否建账专人管理、是否遵照各财务部的指导原则进行使用,执行过程是否做到公平、公正与公开;
2.1.4 对销司会计(内勤)负责费用核销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各项费用核销是否符合财务制度与流程。
2.2 廉正建设监察
2.2.1 严禁裙带、拉帮结派不正之风;
2.2.2 严禁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指利用本岗位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主动或变相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或参与分成;
2.2.3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谋取利益的不正之风: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干扰其他部门对其亲属晋升与处罚的行为、或不公正的将公司资源分配给其亲属的行为;
2.2.4 严禁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的不正之风: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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