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复习名词解释
56.北面官
辽代统治契丹等族的官僚机构系统。在其建国初期即建立。其北枢密院主管军政,南枢密院主管民政。此外自宰相、大王、宣徽院、林牙至郎君、护卫等北面官,都因其机构在皇帝牙帐的位置,又分北、南,但实际管的仍是“北面”的事务。官吏由契丹贵族担任。 57.头下军州
辽朝的地方行政组织。为辽的亲贵、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立有战功的人,以其所分得的或所俘获的人口而设置。头下军州的官吏,除节度使以外,都由各州的贵族委派。州境内的税收,除酒税须交纳给政府外,其余全归头下军州的贵族。十七世纪末叶以后,辽的中央集权趋势日益加强,各头下军州或因其领主后嗣断绝,或因其领主犯罪,逐渐收归中央政府直接管辖。 58.勃极烈
金初官号。乌古迺(1021~1074年)时开始设官,官长都称为勃极烈,即女真语治理众人之意。最高总管官为都(索伦语称高)勃极烈,类似汉制中的冢宰。其次是谙版(尊贵之意)勃极烈;以下是国伦(贵)勃极烈,有时左、右并置,等于国相。此外还有胡鲁(统领官)、移赉(第三位)、阿买(治理城邑的官)、乙室(迎迓官)、扎失哈(守官署的官)、昃(阴阳官)、叠(倅贰官)等勃极烈。金熙宗时废。清代改译贝勒,但已成为爵位的名称,与金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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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四时捺钵
辽朝政治制度,由契丹族游牧渔猎习俗演变而来。捺钵指皇帝在渔猎地所设宫帐。春捺钵在长春州(今吉林扶余他虎城)的鸭子河泺,先是凿冰钓鱼,解冰后捕鹅雁,以捕获的第一只鹅雁举行鹅宴,春尽乃还。夏捺钵多在黑山(今内蒙古巴林左旗白塔子庙东汗山)附近的吐儿山,以避暑纳凉为主,并与北、南大臣议事,暇日亦张鹰狩猎。50日乃还。秋捺钵在永州(今内蒙古西拉木伦河与老哈河汇流处)伏虎林,以射鹿为主。冬捺钵在永州东南的广平淀,以避寒为主,与北、南大臣议事,接受宋朝及诸国使节朝贺。其中以夏、冬两次最重要,契丹大小臣僚及汉人宣徽院所属百司都随行前往,在捺钵处议事、处理政务。夏、冬捺钵结束后,前往春水秋山捺钵处,契丹全体官员及部分汉官随行,大部分汉官则返回中京(今内蒙古昭乌达盟宁城西大明城)居守、处理政务。 59.天眷新制
天眷,熙宗年号。天眷元年(1138)以后,熙宗在金朝中央,对各项制度再度改革,史称“天眷新制”。自天眷元年开始,熙宗颁布了新的官制。女真、辽、宋各级官吏,皆依新订官制换授,称为“换官”。并依此任命朝廷内外官员。同时制定了“勋封食邑”制度。依功勋大小授予次第不等之封爵、勋级和食邑。是年并定封国制,对宗室、功臣封授各种王爵的荣誉称号。在尚书省,增设平章政事与参知政事官,地位在左右丞相和左右丞之下,为宰相的副贰,协助理省事,进一步强化了相权。为加强皇权统治,设置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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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纠察朝仪、弹劾百官、审理刑狱处置不当者。天眷年间,在金都会宁府仿汉宫殿模样营建富丽堂皇的宫殿,并详定礼仪。皇帝及文武百官皆有特定的头冠与服饰。金初,完颜希尹受命造女真字,天眷元年熙宗再创笔画简省的文字,两者分称女真大、小字。天眷新制显示出以熙宗为代表的女真统治者接受汉制和汉文化的倾向,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制的皇权统治,使政权向以女真为主的多民族的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方向迈进。 60.怯薛
成吉思汗时设置的护卫军。怯薛,蒙古语番直宿卫之意。从草原贵族豢养亲兵(那克儿)制度发展而来。成吉思汗在统一过程中,曾建立了一支五百五十人的常备卫队,称汗后,又下令从各部贵族子弟及“白身人”(自由民)中挑选出一万名“有技能、身体健全者”组成怯薛。怯薛由宿卫、侍卫、环卫三队组成,各有队长统帅,总隶于怯薛长。驻成吉思汗大斡耳朵(帐殿)周围,分四班,每三日轮流值班护卫,仅在成吉思汗亲征时参加作战。这是蒙古军的精锐,也是对地方加强控制的主要武装力量。 61.四等人
元朝居民等级之划分。元朝统治者实行种族歧视政策,将统治区的人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蒙古人,是蒙古本族人,地位最优越;色目人,是指西域各族和西夏人,意为色目相异之人,地位次之;汉人除北方汉族外,包括契丹、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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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等族,又次之;南人即南宋遗民,地位最下。在选用官吏以及量刑定罪上,因等级不同都有所差别。 62.千户制
是蒙古汗国军政合一的制度。成吉思汗即位后,将全蒙古部众划分为九十五个千户,册封给有功之臣,即千户那颜。是世袭之职,对大汗有交纳贡赋,带兵出征作战的义务。也可参加讨论军国大事。大汗承认千户那颜世袭权力,在其本管范围内拥有分配牧场、征收赋税、差派徭役、统领军队等权力。千户制的特点是,将全部牧民用军事方式编制起来,使之隶属于各个千户那颜。每个千户,既是军事单位,又是基层社会组织。 63.行省制度
元朝为控制其辽阔的疆域而实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行政事务;在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是为行省制度。金朝曾在开封等地设行台省。元在统一过程中沿用金制,每占一地,设一行省,如燕京行省、西域行省,当时的行省是为军事行动的需要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代中央行使职权。1287年(元至元二十四年),元世祖把行中书省作为地方一级最高行政机构,设平章政事一人,掌管省内军政大事,另设左右丞、参知政事等。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全国分12个大区,京师附近包括河北、山西、山东和内蒙古等部分地区,为中央特区,直属于中书省,称“腹里。”又于河南、江浙、湖广、陕西、辽阳、甘肃、岭北、云南等处设11行中书省,简称11行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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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代行省制度的确立,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体制上得以保障,继秦朝郡县制后,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一项重大变革。 64.大扎撒
元代建立之前蒙古国之法律条文。“扎撒”,蒙语“法令”之意。宋代郑思肖《心史·大义略叙》:“又有三段剗杀,彼曰扎撒,此曰条法,彼曰大扎撒者,大条法也。”成吉思汗时代,蒙古开始出现成文法——扎撒,为部落首领发布之号令。窝阔台继位后,将成吉思汗之扎撒整理重新颁布,称为“大扎撒”,令蒙古世代遵守,直到蒙古灭掉西夏和金,占领中国北方领土之后,其断理狱讼、始采用金律(即金之《泰和律》)。 65.八股文
亦称“时文”、“制义”、“八比文”。明清科举考试制度所规定的文体。每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等部分组成。起、中、后、束四部分为正文。在这四部分中,都各有两段排比对偶的文字,合为八段,称为八股。八股文题目主要摘自四书、五经中的文句,所论内容也要根据宋代朱熹的《四书集注》等书,不许作者自由发挥。八股文形式死板,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 66.卫所
明代京师和各地都设置卫所,一府设所,数府设卫。大抵五千六百人称卫,一千一百二十人称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称百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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