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集团公司合同评审
第一百零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评审单项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工程项目的分包合同和单项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子(分)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含委托管理的项目)的分包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分包合同评审的牵头审核部门。工程技术部是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招(议)标工作组评审分包合同时的牵头组织部门。
第一百零四条 集团公司合同评审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招(议)标工作组相关成员部门参加。
第一百零五条 集团公司分包合同评审工作要求: (一)子(分)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含委托管理项目),单项合同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包合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由集团公司招(议)标工作组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
(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分包合同,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评审部门评审;
单项合同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包合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由集团公司招(议)标工作组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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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由集团公司负责评审的分包合同,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当派专人向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招(议)标工作组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节 合同的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项目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审批劳务分包合同。
子(分)公司分包权限内的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审批。
集团公司分包权限内的合同,由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招(议)标工作组组长审批。
第七节 合同履行与过程风险控制
第一百零八条 分包合同风险控制的重点是分包合同结算风险控制、解除风险控制、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风险控制和委托代付款风险控制。
第一百零九条 分包合同结算风险控制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费用结算。
(二)对分包商的结算和工程款(劳务费)拨付要有具体比例。严禁超过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劳务费),严禁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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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算资料应具备的以下附件,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算单;联系单、申报表、工程数量计算表;送货单、收方单;过磅记录;处罚通知单;材料领(用)单;机械使用记录;租赁物返还接收记录;其他涉及结算权利义务的单据、凭证、现场签证等。
(四)分包商完成合同义务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进行验收和结算,并签署末次清算确认协议。
1、办理最终末次清算时,应在清算单上要求分包商有权签字人写明:“本次结算为最终末次清算,自本次清算之后不再发生任何费用,双方就本项目及有关工程的工程项目、数量及价款均予以认可,不存在任何纠纷”。
2、在结算或清算中一律不允许出现“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免发生纠纷。每页结算资料应由分包方、机械设备出租方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五) 过程结算完成后将本次结算单连同结算依据和扣款凭证的原件转交财务部门,本部门留存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条 分包合同解除风险控制
(一)合同订立后,应当积极同分包商合作,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一般不得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分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主动、及时同分包商沟通,协商解决,促进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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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分包方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应立即解除合同。
(三)分包合同的解除实质上是清退分包商,包括依合同约定解除和依法律规定解除两种。
(四)下列情形下,我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分包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分包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分包商将分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解除分包合同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1、收集解除的依据,包括事实证据、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2、充分论证,进行解除评审,做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3、确定解除时,将解除的事由、期限及移交的事项通知对方,合同不再履行;
4、进行清退谈判,并核实对方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权限; 5、进行最终末次清算,明确债权债务,签订清算协议; 6、接管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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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方解除合同时,必须报公司审查,禁止对解除合同情形隐瞒不报,禁止对解除合同情形不采取任何应对措施。
(七)项目经理部应收集有关合同履行过程及解除、终止的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风险控制 (一)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农民工工资代为发放的规定,禁止直接支付给分包商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我方取得分包商授权后,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及结算资料将分包商工程款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代为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三)项目经理部应当要求分包商将农民工工资总额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我单位备案。
(四)项目经理部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应当让农民工了解并知情该代付款行为不代表与项目部及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
(五)各单位应将分包商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妥善保存备查。对分包商聘用的农民工基本信息要登记造册,并将经分包商和农民工签字认可的《代付款协议》、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入财务档案。
(六)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认真核实其身份,杜绝冒领、代领的行为,不允许因代发工资出现超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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