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合同批准的工作要求:
(一)签约承办部门按照合同评审的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形成正式的签约文本。
(二)填写《合同登记表》。签约承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登记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三)将《合同登记表》、评审记录、修订后的合同文本一并报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审核。
没有按照评审意见修订的,应当同时报送修订说明及风险防范措施。
(四)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将全部资料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批准人审批。
(五)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六)凭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批准人同意的《合同登记表》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将合同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第五节 合同交底
第四十二条 签约承办部门与合同执行部门是不同部门的,合同签约部门应当在合同执行部门被确定后5日内,但不得超过合同开始履行前,向合同执行部门或人员进行合同交底。
第四十三条 合同交底应当形成书面《合同交底纪要》。 《合同交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底各方、交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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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名称、当事人、主要内容的解释与说明、主要经济指标;
(三)签约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合同存在的风险; (四)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多个部门为执行部门的,要向多个部门就部门职责范围的内容分别交底,并移交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合同交底纪要》应当由交底参加人员签字,《合同交底纪要》与其它合同资料一并由合同执行部门保存。
第六节 合同履行与过程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及时同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重过程风险控制。对重大合同应当辨识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急预案或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专用标准》中对相关合同的重大风险进行明示的,应当重点分析、评估,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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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变更
第五十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十一条 单方变更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拒绝签收的,可采用公证送达、特快专递送达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单方变更合同工作要点:
(一)我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告知对方变更的理由、具体内容、变更生效的具体方式,答复的形式与期限,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二)当我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正当。
发现对方变更的内容由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要求对方及时作出书面解释,进行澄清。
第五十三条 合同各方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不同意变更的或在变更协议未达成前,仍执行原合同。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在与合同相对人的往来信函中,应注意往来函件是否构成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的变更。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主要内容进行变更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和拟订的变更协议等材料按照评审相关规定提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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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口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在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审查意见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严禁未经上述审查擅自变更合同,严禁不签订变更协议而实质性地变更合同内容。
第八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七条 合同已经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解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五十九条 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单方解除权时,应当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六十条 我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经评估后,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解除条件成就的,我方应当视情况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第六十一条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第九节 合同备案
第六十二条 合同原件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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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全部合同的备案;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合同的备案。
第六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在合同当事人签章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原件一份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委托子(分)公司签订合同的,由子(分)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或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向集团公司报送备案合同。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在合同当事人签章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原件交本单位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或牵头职能部门。
第六十四条 分包合同的备案
(一)分包合同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工程技术部(或公司指定的分包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二)项目经理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将分包合同原件一份与合同基本信息表(含电子版)报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将分包合同基本信息表(含电子版)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工程技术部备案。
(四)子(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将项目经理部上报备案的合同妥善保管,以备借阅与检查。
第六十五条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等其他合同分别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和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间参照本节其他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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