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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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化解合同风险,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实现合同管理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铁十法?2009?84号)、《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标准》(中铁十企?2008?226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评审、交底、履行过程与风险控制、变更、解除、终止、基础资料管理、纠纷处理以及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四条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应当坚持“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管理应当做到订立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文本规范、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履行全面、基础资料齐全、纠纷处理及时。
第六条 合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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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合同管理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本单位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确保各类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
第九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也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在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二节 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中铁十局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在企业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实行合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原则。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合同综合管理机构。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是本公司合同专项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部在代表公司履行项目管理职能中,应明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项目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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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与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集团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执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
(二) 子(分)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执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
(三) 合同专项管理机构执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标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四)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门执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2、制定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3、参与本项目合同相对人的选择、履约能力的考察等;负责收集保管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资料;
4、负责合同洽谈、起草、审查、签订、交底、履行过程风险控制等工作;
5、牵头组织或参与项目经理部合同评审;
6、牵头组织项目合同风险源的辨识、风险分析与评估、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7、参与合同诉讼与非诉讼纠纷的处理,协助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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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外聘律师开展工作;
8、负责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并建立管理台帐; 9、项目经理部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节 授权管理
第十五条 行为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授权签订合同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公司其他领导可在公司基本制度授予的权限内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范围、期限以及是否有转委托权。
(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严格行使代理权。
严禁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授权委托书审查制度。授权书的审查按照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审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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