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限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B税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结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 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同时对欠款所列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得强制执行
C纳税担保,
是指税务机关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所采取的督促其缴纳税款的一项措施,纳税担保有纳税保证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形式。
(一)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1.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2. 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3.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4. 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二)纳税担保的形式
1. 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2.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3. 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四)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c)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
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地位 (一)地位:
1.是中央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 是国务院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2.独立性体现: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外的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即可。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工作,承办有关业务,其职责履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 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既具有行政隶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体现了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区别。 保护其独立性:
强调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对脱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专注于中央银行业务。 强调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随着国家对中央银行影响和干预的加强,如中央银行日益沦为“政府的工具”会导致其固有的职能难以实现。 3.职能:
A. 发行的银行。
央行享有货币发行权。货币发行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吧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
坚持布偶比发行的集中统一管理,国家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投放,有计划地发行货币,以保持货币流通的正常进行,保持货币币值稳定
发行货币要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即货币发行量与商品流通的需要量相适应 央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购买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提供贷款 B. 政府的银行
a) 经历国库,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机关
b)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二者是国家综合国力象征之一,是对外支
付能力的保证,在国际金融往来中是国家新云象征,是支持本币币值稳定和平衡国际收支的重要手段所以需由央行持有管理
c) 代理国务院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为了执行货币政策,可
以央行可以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d) 代表国家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C. 银行的银行
。主要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确定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在中国
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案例再贴现等 4.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
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货币政策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所组成。
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行长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二)货币政策和货币工具
1、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特征:
A. 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
等宏观经济指标,并通过对致谢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和社会共供给 B. 是调控社会总需求的政策。总需求体现为全社会货币支付能力需求i,通过货币供应量
可以调节
C. 货币政策的实施以间接调控为主。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2货币政策目标的概念内容 概念:指中央银行采取调节控制货币供应量措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即币值稳定(购买力稳定),经济增长(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产品和劳务产出的增加),充分就业(某一货币工资条件下愿意就业的人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一国对外贸易收入和支出的平衡) 2、货币政策工具
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手段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A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作用: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以备客户提取现金的需要,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及金融机构安全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调节信用规模和货币供应量 B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进准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如央行可以通过提高基准利率中贷款利率可以抑制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贷款,限制信贷规模扩大,减少货币供应量
C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贴现指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金融机构扣除从票据贴现日到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月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转让
作用:可以引起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
可以影响市场利率
D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E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央行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劵可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F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六、价格管理体制法律规定
价格管理体制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划分和职能的规定
七、国家审计
一、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审计 二、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
具体来讲,审计监督就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按授权或既定目标履行经济责任,有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审计机关还可以对某些管理职能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如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的优劣、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三、国家审计的主体
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
审计人员,即各级审计机关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
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JP3〗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也可以向一些管理、使用预算资金比较多的部门派出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机关还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四、国家审计的对象?
审计的对象或客体,即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审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国有的金融机构;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国家事业组织;
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 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五、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计原则 (二)独立审计原则?
(三)客观公正原则? (四)强制性原则
(五)保守秘密原则
(六)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原则? 八、对外贸易法
民法总论 详尽笔记
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
?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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