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
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出资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
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权利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义务不同 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竞业禁止不同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
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是否允许合伙人同合伙组织交易不同 对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的要求不同
普通合伙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务 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区别 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个人独资企业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司。
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法》调整,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
法定登记手续不同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之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尺度不同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限制。 资。
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设立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人独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办理变更登记 所使用证明即可。 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能力,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通偿责任。 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它个人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经营风险较小。 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有限责任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
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行政违法行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独资企业所设定的行政法律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责任较少,各种行政处罚的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中一些违款最高数额也仅为5000元以法行为罚款数额可达到50万元 下。
刑事责任风险不同
两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同
两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
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设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罪名;而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设定上述罪名。 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据此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的方式对出资财产实施动态利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两者的法定权利限制不同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
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
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利弊
1)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优势 由于一人公司突破了“ 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传统公司法理论一人公司与私营企业相比较, 具有以下两个优点。
( 一) 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 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由于一人公司为法人企业,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即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 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及风险的最小化。
而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的自然人企业, 投资者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 因此, 一人公司与私营独资企业相比, 在对出资人个人利益的保护上享有巨大的优势, 避免了单个创业者因企业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的可能性, 也可以避免由于创业者一个企业经营失败而殃及同一创业者其他企业的财产, 对鼓励投资具有积极意义。 ( 二) 管理规范化, 外部形象有所提高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 万元( 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万元) , 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针对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及股东的举证义务: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发生债务纠纷时, 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 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在我国新《公司法》“揭开公司的面纱”( 确定公司人格否定条款)后, 一人公司制度上的严谨化和管理上的规范化, 有利于提升公司外部形象, 使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易于融资及吸引人才。
2)、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劣势
一人公司虽具有投资者仅需承担有限责任等巨大的诱惑,但与此同时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也具有不少的劣势, 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 一) 一人公司的设立门槛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般有限公司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人民币3 万元, 并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 万元的, 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适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 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 二) 所得税政策不同, 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将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还在于所得税政策不同。按照税法规定, 一人公司除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 其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需要缴纳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政策不同, 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 三) 股东需负担一人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 成立一人公司的关键是, 一人公司法人能否证明财产的独立性, 即要证明这个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 如果公司负责人无法证明其财产的独立性, 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因此, 要开办一人公司, 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明晰产权, 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 以防起诉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该项举证义务使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优势有所削弱, 使其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况且股东如何才能有效证明其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尚需实践的检验。
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身承担的就是无限赔偿责任, 故无需支付该项举证成本。 ( 四) 一人公司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然而为使一人公司的易相对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 规避交易风险,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借鉴了国外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本条中规定, 虽然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但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视, 决定有关董事、监视的报酬事项, 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转让出资, 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时, 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签字, 而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查询。 同时, 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而一般公司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审计。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一人公司交易的安全, 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但也为一人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增添了不便的因素和审计成本, 同时使一人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
( 五) 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其信誉不如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
由于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 股东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且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又缺乏其他股东的制约, 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 必然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 从而导致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这表明在一人公司, 因缺乏有效约束,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的可能性,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
因此, 虽然有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 在我国审计制度并不完善, 财务会计报告造假现象并不乏见的情况下, 债权人对一人公司的信任度必然不如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 ( 六) 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数量有限制
为形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有效保护, 除抬高一人公司设立的门槛及设立严格的公示与审计制度、举证责任等规定外,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当然这只是对自然人而言, 对于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则不受限制) 。此外,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民法学笔记(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