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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民法学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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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故并无相关的限制。 由上述内容可见,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可谓各有优缺点。一人公司对投资者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S四、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区别在于:

一、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

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 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二、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三、出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

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

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四、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五、盈亏分担方法不同。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

承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六、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

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七、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资的方式,

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八、调整的法律不同。合资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而合作企业则按《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九、双方的关系不同。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

共担风险和亏损,即“四共”原则。

而合作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即合作者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法律一般是认可的。

十、企业性质不同: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资

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 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四】、市场监管法 一、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1、垄断协议 :

A. 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B. 协议的种类:

a) 个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垄断协议,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称各种,处于同

一环节、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决定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配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所订立的协议 1)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3)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联合抵制交易

b) 纵向垄断协议:垂直垄断协议,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相互不具

有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协议 1) 反垄断法A14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 限定系那个第三人转手商品的最低价格 3)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C. 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A. 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行啊管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

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则进入吸纳管市场能能力的市场地位 B. 特征:行为主体特定性,即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

行为本身的反竞争性,即滥用行为使反竞争的行为,而其反竞争性又是与特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的 C. 程序

1) 界定可能发生滥用行为所存在的市场 2) 界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 认定对竞争有害的具体行为,并确定其在相关市场上的整体影响 D. 认定和种类A18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经营者集中

A.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B. 特征

a) 主体是独立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 b) 必须是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c) 后果是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C. 种类

a) 横向经营则集中,纵向经营则集中和混合经营者集中(按当事人是否处于相同的生

产经营阶段)

b) 经营者集中的实现形式:

1) 企业合并 2) 取得股份 3) 取得财产 4) 交叉任职

D. 规制:

a) 强制事先申报制度: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

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b) 免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

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c) 申报经营则集中应提交治疗文件 d) 两步审查机制

e) 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f) 针对外资并购依法进行必要的国家安全审查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A.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

竞争 B. 特征:

a) 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b)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体所凭借的不是一种经济优势,而是行政权

力优势,并且是通过行政权力的滥用表现出来 c) 这类限制竞争行为使一行政权力为后盾的 C. 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D.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a) 条状分割: 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指政府各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和经济利益,

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企业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b) 块状分割,即地区封锁,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的经济利益,滥

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E. 危害:

a) 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b) 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利益 c) 阻碍形成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 d) 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 F. 规制: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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