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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民法学笔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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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责任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

各级决策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对工程的决策,设计,施工都应有明确法律责任。必须讲求经济效益,使投入财力物力和人力能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把各级效益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主体

1. 投资主体,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具备筹资能力,并能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是

投资决策者,筹资者,风险承担者的统一 2. 政府投资:

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作用在于调控投资结构,弥补市场不足,引导投资行为等。 重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函,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全国性和跨地区的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如重大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项目 勉强全国跨地区的交通给运输设施,邮件通信设施,大江大河治理工程 农业基地,国防工程等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 3.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投资

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确定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落实投资自主权。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竞争性产业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自筹资金自定项目自担风险 企业的更新改造项目,扩大生产能力的项目,必要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等项目怒也是企业投资的领域

鼓励企业向中央项目地方项目参股投资 4. 个人投资,指国内自然人投资,即反符合投资主体要求的自然人,都可以参与投资活动,

直接参与工业、建筑业等项目投资或购买各种有价证券进行间接投资 5.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投资

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的项目都可以投资 二、我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产权登记

1.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产权登记管理体制 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种类:企业国有资产登记(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

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队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队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2) 应办理登记的机构: A. 国有企业 B. 国有独资公司

C.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D. 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F. 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3) 产权登记机关的职责: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2. 占有产权登记 3. 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5、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注销产权登记 4. 注销产权登记:、

办理对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办理程序: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应当自有关批准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出资人向市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市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市国资委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

5.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6. 产权登记程序 7. 法律责任 (二)、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1)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方法,遵循公允的原则和标准对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国家法律标准和程序和方法进行 法定评估:基于法定情形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必须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 A. 资产拍卖、转让

B.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C.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 企业清算 E. 其他 自愿评估:指在法定评估情形之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基于自己的意愿根据需要惊醒的国有资产评估

A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B企业租赁

C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组织管理 (3)评估程序 A. 申请立项 B. 资产清查 C. 评定估算 D. 验证确认 (4)评估方法 A. 收益现值法 B. 重置成本法 C. 现行市价法 D. 清算价格法 E. 其他

(5)法律责任 三、财税

(一)财税法体系 1. 流转税法 1) 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 3) 消费税 4) 营业税 5) 关税 2. 所得税法

1) 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3. 财产税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特定行为税法(筵席税,车船使用权税)

和资源税法 (对开采原油、煤炭等单位个人征收的税):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利产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构成要素:

1. 税收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的一定货币或事物的税收

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包括国家向纳

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规程

税负结构即税种体系,主要解决国家队什么收入和行为征税,挣多少,即多少程度上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 的问题

税收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法的颁布,税种的开征和听证,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等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中央和地方两级 税收可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地方共享税

征收管理制度:税务部门依据税法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由管理、检查和征收三个环节构成

3. 税法构成要素:

A. 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指税法规定的直接富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

个人

扣缴义务人,即负有袋口纳税人应纳税款,代缴给征税机关的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主体不同于税收主体,税收主体指国家

B. 征税对象,征税客体或计税依据。依对象我国税收分成五类

流转税,对商品销售额或服务性业务的营业额征税 所得税,对所得额或收益额征税

财产税,按财产的价值额或租价额征税 行为税。一依法对特定行为征税 资源税 ,对资源极差收入征税

C. 税种,税目。税种及指证的什么税。税目指各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是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范围和广度

D. 税率。指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我国采用:

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百分比,不轮数量或金额多少,都按这个百分比征税

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划分几个登记,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对于所得额的征税。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对征税对象的每一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不采用百分比形式 E. 纳税环节:指奶水的产品在其整个流转过程中给,税法规定应缴税款的环节 F. 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限。分为按期纳税,按次纳税 G. 减税免税,指税法对同一税种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一

种优惠规定。三项内容:1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的界限

2免征额,指按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中预先免于征税的部分,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3见面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全部免征

H. 违章处理。对纳税人的潜水,偷税,抗水或未履行奶水登记,申报等违章行为税务

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同处理

4. 税收法律关系

概念: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A. 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B. 征税一方享有单方面的征收权利,纳税人负有单方面的缴纳义务,征税一方在征税

后不负担相应的补偿义务,缴纳税款不返还 C. 税法一旦规定勒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就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应行使

征税职责,而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主管意志为转移 要素:

A.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则

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国家,分别由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代表)和纳税主体(指纳税义务人,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

B.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权利有: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审理

C.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

实物、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A. 产生: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和事件,新的纳税义务人出现等 B. 变更:税法的修订,纳税方式的变动,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因不可

抗力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等

C. 终止: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人符合免税 的条件,税种的废除,纳税人的

消失等

5. 税收管理体制

A指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重要制度

B内容:税收法律规定的制定、发布及其解释,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减税免税等权限的划分 C税收征收制度 a) 税务管理, b) 税款征收

A税收保全措施

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①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②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④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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