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表(m) 表三十三
1 管 线 名 称 2 给 水 管 3 4 燃 气 管 中 压 高 压 B A B A 5 6 7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直 埋 地 直 沟 埋 缆 沟 直 埋 1.0 管 道 8 乔 木 9 10 地 上 杆 柱 高压杆塔 基础边 ≤35kv >35kv 3.0 1.5 11 12 铁路道路侧石钢轨(或边缘 坡脚) 1.5 1.5 1.5 1.0 0.5 1.5 2.0 0.5 1.0 0.6 0.6 1.5 3.0 1.0 1.5 1.0 0.5 0.5 1.0 1.5 1.0 0.5 0.6 1.5 2.0 1.2 1.5 1.0 1.0 1.5 1.5 0.5 1.0 0.5 1.5 0.5 1.0 2.0 0.6 0.6 3.0 1.0 5.0 2.5 1.5 1.5 1.5 0.5 0.5 0.5 1.0 3.0 2.0 5.0 6.0 建 排 筑 d≤200 d>200 水 低 物 (mm) (mm) 管 压 1.0 1.0 0.5 1.0 1.5 1.5 0.5 1.0 1.5 0.5 6.0 3.0 1.5 1.5 3.0 灌 通信、木 照明及<10kv 建 筑 物 d≤200(mm) 1.0 水 管 d>200(mm) 3.0 排 水 管 低压 P≤0.005MPa 2.5 0.7 2.5 0.7 1.5 2.0 4.5 6.5 2.5 0.5 1.0 0.5 1.0 1.5 1.5 1.5 1.0 1.2 1.5 2.0 1.5 1.0 0.5 1.0 1.5 0.5 1.5 1.5 5.0 1.5 1.0 1.5 0.5 1.0 0.5 1.0 0.75 1.0 1.0 5.0 2.5 1.5 2.0 2.0 4.0 1.0 1.5 1.0 1.5 1.2 D≤300mm 0.4 D>300mm 0.5 1.0 1.2 1.5 2.0 1.5 1.0 1.0 1.5 1.5 2.0 2.0 4.0 2.0 1.0 1.5 1.0 2.0 3.0 1.5 1.0 0.5 0.5 0.5 1.5 3.0 1.5 1.5 1.5 0.75 0.5 0.5 1.0 1.0 1.0 中 B 0.005<P≤0.2MPa 1.5 压 A 0.2<P≤0.4MPa 2.0 高 B 压 A 0.4<P≤0.8MPa 4.5 0.5 1.0 0.5 0.8<P≤1.6MPa 6.5 直埋 2.5 热力管 地沟 0.5 直埋 力电缆 0.5 缆沟 直埋 管道 1.0 1.5 3.0 1.5 信电缆 乔木(中心) 灌木 通信、照明及≤10kv 高压铁塔≤35kv 基础边 >35kv 路侧石边缘 路钢轨(或坡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三十四
序号 1 2 3 4 5 6 7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 管线名称 燃气 给水 雨水 污水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道 直埋 管沟 管线 管线 排水 排水 管线 管线 最小 人行 覆土 道下 0.50 0.40 0.70 05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深度 车行 (m) 道下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80 0.70 0.70 0.70 地下工程管线交叉设计最小垂直净距表(m) 表三十五
埋设在下面 净 的管线名 1 2 3 4 5 6 序号 距 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给 水 排水热力燃气安设在 管 线 管 线 管 线 管 线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上面的管线名称 1 给水管线 0.15 — — — — — — — 2 排水管 线 0.40 0.15 — — — — — — 3 热力管 线 0.15 0.15 0.15 — — — — — 4 燃气管 线 0.15 0.15 0.15 0.15 — — — — 直埋 0.50 0.50 0.15 0.50 0.25 0.25 — — 5 电信管线 管块 0.15 0.15 0.15 0.15 0.25 0.25 — — 直埋 0.15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6 电力管线 管沟 0.15 0.50 0.50 0.15 0.50 0.50 0.50 0.50 7 沟渠(基础底)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8 涵洞(基础底) 0.15 0.15 0.15 0.15 0.20 0.25 0.50 0.50 9 电车(轨底)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 铁路(轨底) 1.00 1.20 1.20 1.20 1.00 1.00 1.00 1.00 注:表中0.50表示电压≤35kV时,电力管线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0.5m;若>35kV应为1.00m。第六章 城市防灾
第二百零三条 室外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通道的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小于9米;
2、尽端式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多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2×12米、二类高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5×15米、一类高层住宅及商住楼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8×18米;
3、街区内的消防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平行消防通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
4、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乙、丙类库房,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食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储罐区以及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通)车道。
第二百零四条 城市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mm;城市道路上的给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200mm;城市配水管道上每5个消火栓至少设置一个检修阀门;
2、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行。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消火栓距储罐外壁不应小于15米。
4、当城市消火栓不能满足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流量和间距要求时,应根据所需消防用水流量和消火栓间距要求,在建筑物周边增设相应数量的室外消火栓。
第二百零五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百零六条 城市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
第二百零七条 城市防涝调蓄水体宜与城市公园绿地相结合,水体岸边的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20米(城市设计特殊节点除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侵占有效调蓄水体。
第二百零八条 有排涝功能的排水口宜集中设置,并应设置泄洪闸,以防止潮(洪)
水倒灌。
第二百零九条 城市防洪防潮堤岸应与城市绿化和道路相结合,堤边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第二百一十条 城市排洪沟渠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洪沟(渠)应尽量利用天然沟道并结合城市道路走向,因用地规划必须改道时,应确保水流顺畅。
2、排洪沟应尽量顺直,减少弯道。排洪沟方向改变时应顺接不得急转弯,断面改变时应设渐变段,避免水流突变产生涡流、壅水和冲刷。
3、排洪沟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排洪要求。对上游有水库的排洪沟,应同时满足水库泄洪需求。
4、排洪沟顶宽超过5米时宜采用明沟,小于5米时宜采用暗渠。
5、除修建道路、桥涵外,排洪沟上不得修建任何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百一十一条 排洪明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洪明沟宜与城市绿化相结合,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2、明沟两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
3、明沟断面宜采用复式断面,复式明沟上部宜植草皮,并与岸边绿化相结合。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排洪暗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前宜设置沉砂池和拦污栅,以减少渠内淤积; 2、进口处应设置安全设施,以免洪水期发生安全事故; 3、暗渠设在机动车道下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7米;
4、为便于检修和清淤,应根据具体情况,每100-200米设一座检查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截洪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区后山坡长度大于100米或者虽然坡长小于100米,但坡度大于30°且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时,应设置截洪沟;
2、截洪沟边距切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3、截洪沟排放口宜分散就近布置。
第二百一十四条 35kV-110kV变电站应满足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220kV及以上变电站应满足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35kV及以上变电站均应满足100年一遇的防潮标准。变电站站址标高达不到防洪防潮标准的应采取工程措施满足防洪防潮标准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 室外地面标高在100年一遇潮水位以下或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以及室外地面标高虽然高于100年一遇潮水位和50年一遇洪水位,但低于周边地面标高易于
集水的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其设置位置应在地面首层或以上(独立的地下工程除外);室外地面标高于100年一遇潮水及50年一遇洪水位,且不处于易集水的低洼地带的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其设置位置宜在地面首层或以上。
第二百一十六条 设于地下室的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室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应设在地下一层;
2、只有一层地下室时,开关站和配变电所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地下室标高0.8米以上; 3、地下室排水设施必须有双电源和备用泵,且设备必须处于经常良好状态,并必须有专人管理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地下室必须有良好的通风、防渗、防潮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应同时符合《厦门市民防专项规划》的要求,新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专用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百一十八条 除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房外,不得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前后20米,左右15米的安全范围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第二百一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以及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梁底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百二十条 地下商业街和其他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应有防护等级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30%。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第二百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米。
第二百二十三条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第二百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直通地面,各出入口应布置在进出方便、安全和空气流通的位置,设置成不同的朝向,并宜保持最大距离;
2、直通地面出入口宜设置在附近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之外;当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以外时,口部应有防堵塞措施。
第二百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含分期建设)总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和新建建筑小区各种类型的多个单体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设置内部电站,并综合考虑多功能防护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是实施《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仍按原“一书两证”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增补。本规定若有重大修改须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特别控制区: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括鼓浪屿——万石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及内侧一个街区、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白鹭洲及筼筜湖沿岸一个街区范围内的地带,以及城市规划编制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各项规划时确定。
3、一般建设区: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4、旧区:指厦门岛内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鼓浪屿区以及岛外地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镇。
5、旧区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6、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7、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8、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9、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
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10、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11、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12、居住用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3、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14、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15、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6、对外交通用地: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7、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8、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19、绿地:城市中专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20、水域和其他用地: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21、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22、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23、居住组团: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4、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 - 图文(8)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