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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 - 图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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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KV) 离开导航台(m) 离开定向台(m) 35 300 500 110 700 700 220-330 1000 700 500 2500 700 发电厂和有高频设备的单位 2000 2000

3、架空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30米。

第六节 电信工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邮政支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邮政服务网点不宜大于500米。

中心支局 4500平方米 ; 一般支局 3000平方米 ; 邮政服务网点 200平方米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电话局用地面积可按表二十八控制:

电话局用地标准 表二十八

长途枢纽局 综合电信局 端局用地面积(m2) 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 移动局用地面积(m2) (m2) ≤3万门 >3万门 (m2) 10000~15000 5000~8000 3000 4000 3000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信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种电话通信、数字及数据通信线路(含有线电视线路)应统一规划设计; 2、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同一管位上不得分期建设;

3、支线管道孔数,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1-2孔作

备用管孔,最少管孔数不宜少于4孔;

4、大型局(万门以上)的出局管道应至少有两个引入方向。

第七节 燃气工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市新建区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一级系统,旧城保护区宜采用中压—低压二级系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建筑物下,并不得在下述场所敷设:高压走廊;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堆场。

2、高压A和高压B级管网宜布置在市区外缘,避开居民点。 3、工作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不应布置在桥梁上。 4、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时应加套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的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二十九的要求。

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

邮政支局用地面积可按如下标准控制: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二十九

地下燃气管道 项 目 中压 次高压 低压 B A B A 基础 0.7 1.0 1.5 — — 建筑物的 外墙面(出地面处) — — — 4.5 6.5 给水管 0.5 0.5 0.5 1.0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0 1.2 1.2 1.5 2.0 电力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含电车电缆)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直埋 0.5 0.5 0.5 1.0 1.5 通信电缆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DN≤300mm 0.4 0.4 0.4 0.4 0.4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直埋 1.0 1.0 1.0 1.5 2.0 热力管 在管沟内(至外壁) 1.0 1.5 1.5 2.0 4.0 电杆(塔)的 ≤35KV 1.0 1.0 1.0 1.0 1.0 基础 >35KV 2.0 2.0 2.0 5.0 5.0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0 1.0 1.0 1.0 1.0 铁路路堤坡脚 5.0 5.0 5.0 5.0 5.0 有轨电车钢轨 2.0 2.0 2.0 2.0 2.0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 0.75 1.20 1.20 注: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上表规定的净距时,经采取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但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最小净距要求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设计压力大于1.6MPa、小于等于4.0MPa的室外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城市燃气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邻近建筑区最小风频的上风向。

2、储罐外沿与区外建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米;储罐外沿与区内建筑构物安全间距

按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3、与铁路干线外侧边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与铁路支线或专用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4、与35KV以上室外变电站的围墙或室内变电站的外墙不得小于40米。

第一百七十条 天燃气门站应布置在市区的边缘或郊区,门站的用地应按规划统筹安排,门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5000~8000平方米。门站的消防设施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高中压燃气调压站用地面积3000~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600平方米。中低压燃气调压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300~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一般为50~100平方米,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三十的规定。

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净距(m) 表三十

设置 调压装置入口 建筑物 重要公共 铁路 公共电力变 形式 燃气压力级制 外墙面 建筑物 (中心线) 城镇道路 配电柜 高压(A) 18.0 30.0 25.0 5.0 6.0 高压(B) 13.0 25.0 20.0 4.0 6.0 地上单 次高压(A) 9.0 18.0 15.0 3.0 4.0 独建筑 次高压(B) 6.0 12.0 10.0 3.0 4.0 中压(A) 6.0 12.0 10.0 2.0 4.0 中压(B) 6.0 12.0 10.0 2.0 4.0 次高压(A) 7.0 14.0 12.0 2.0 4.0 次高压(B) 4.0 8.0 8.0 2.0 4.0 调压柜 中压(A) 4.0 8.0 8.0 1.0 4.0 中压(B) 4.0 8.0 8.0 1.0 4.0 地下单中压(A) 3.0 6.0 6.0 — 3.0 独建筑 中压(B) 3.0 6.0 6.0 — 3.0 地 下 中压(A) 3.0 6.0 6.0 — 3.0 调压箱 中压(B) 3.0 6.0 6.0 — 3.0

第一百七十二条 燃气储配站和气化站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 瓶装供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500~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200平方米。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三十一的规定。

瓶装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三十一

总存瓶容积(m3) 建(构)筑物 ≤10 >1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多层民用建筑 10 15 高层民用建筑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主要公路 10 10 次要公路 5 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的附属间内,但应通风良好,并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为1至4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的独立瓶组间内,其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三十二的规定。当气瓶总容积超过4立方米时,其防火间距按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独立瓶组站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三十二

瓶组总容积(m3) 建(构)筑物 <2 2~4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民用建筑 8 10 重要公共建筑 15 20 道路 5 5 第八节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开闭所、变

电室、污水处理站、小区清洁楼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部市政设施现状分析; (2)道路竖向与交通组织分析;

(3)用水、用电、通讯、燃气、及排水设计标准与总量; (4)市政配套设施及内部管线与城市管线接口; (5)防洪及雨水、污水排放。 2、设计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设施现状图; (2)道路竖向与交通组织图; (3)市政配套设施方案图; (4)管线综合设计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如开闭所、变电室、蓄水池、化粪池、燃气调压器及各种地下管线等),必须在该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相邻地块的建筑工程,可以共建消防通道、出入口、开闭所、变电室、消防水池、泵房、消火栓和地下管线等配套设施。

第一百八十条 相邻建筑工程共建的附属项目必须与先建的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安排有公共变电所、开闭所等市政配套设施时,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在主体建筑物内安排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并应满足市政配套设施对建筑的有关要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10KV开闭所和变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户内式,并宜设在主体建筑物内;

2、开闭所和变电室净高不宜小于3.9米,变电室的面积应能满足远期发展要求,一般为120~160平方米;

3、0.4KV公用配电室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米;变压器台数一般为2台,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新发展的永久性居民区应设室内变电所(街区变)供电,一般不再采用杆架式变压器或箱式变压器;

4、10KV开闭所的最大转供容量不宜大于10000KVA,且宜与10KV变配电所合建。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电信光接点用户接入单元(ONV)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科研机构、大学校园、政府机构和住户超过100户的居住建筑等,应按光纤到楼(FTTB)考虑,主体建筑内应设置光接点设备间。

2、居住小区应按每1000个信息点(包括电话接口,计算机网络接口等)设置一个光接点设备间。

3、电信光接点设备间应与计算机网络接口设备、智能化接口设备等统筹考虑,光接点设备间不宜与变配电室相邻。

4、光交接设备间的面积一般为20~40平方米。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线电视终端容量超过500户的,应在建筑物内设置一个电视分前端室。每个小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视分前端室。电视分前端室宜设在地面一层,可与电话光接点设备间合并,但不宜与变配电室相邻。有线电视终端超过50户的,应设置一个放大器箱。

第九节 城市环卫设施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设置公共厕所。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般街道应每隔500~800米设一处公共厕所;主要繁华街道、市中心区公共厕所间距不应大于500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公共厕所。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新建建筑和营业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应在临街处设一座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第一百八十七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00平方米,其中20~30平方米应作为环卫工人作息站。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第一百八十八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且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单独设置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

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并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九条 每1~2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设置一座普通清洁楼,或每6~1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设置一座压缩式清洁楼,用地面积200~300平方米,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8米。清洁楼可与公厕、环卫工人作息站(道班房)或停车场合建。

第十节 城市管线综合

第一百九十条 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至少五年内不得破路埋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并应与道路绿化和地面杆线相互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面空间资源。各种工程管线的井盖应与所在位置的地面铺装相协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埋设位置应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有困难时,可将雨、污水管道等埋设在机动车道下,但

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快车道下不应埋设工程管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敷设位置应相对固定,其主干管应布置在分支管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也不应从一个管位转到另一个管位。

第一百九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污水排水管、雨水排水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当电力、电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电力管线宜布置在西、北侧,电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

第一百九十六条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布置给水管;超过4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布置给水管、燃气管和污水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分别布置各种管线。

第一百九十七条 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50-200米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尽量减少城市地下空间的占用。各种电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和各种数字传输线路均应统一安排,同沟敷设,检修井可以错开布置。

第一百九十九条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三十

三的规定。当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适当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第二百条 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三十四的规定,但车行道下的10KV及以上直埋电力电缆和塑料管道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米。

第二百零一条 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三十五的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工程管线在竖向位置上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3、新建管线让已有管线; 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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