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市绿地
第六十条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 第六十一条 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厦门市城市绿线(公园绿线)控制规划》执行。 第六十二条 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
2、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米; 3、海岸防风林带宽度不得小于80米;
4、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0米; 5、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米的保护绿地。
第六十三条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旧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为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2、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3、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4、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外侧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带(又称道路绿化景观带),可以设置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但面积不得超过道路绿化景观带的30%。新建道路绿化景观带按以下规定控制:
1、快速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线不小于20米,作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 2、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线不小于15米,作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又称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
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50米;
(2)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较宽道路绿化景观带的
宽度;
(3)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
2、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不得改建和扩建。
第六十六条 道路绿化景观带和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的绿化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但不计入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第六十七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第六十八条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中。
第六十九条 居住区绿地按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要求执行:
1、居住区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2、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绿化面积(包括水面)不宜小于70%;
3、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04公顷。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 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
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3、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七十二条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第七十三条 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15米。
第七十四条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托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七十六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七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第七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七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八十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
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八十一条 建筑控制线按表十七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 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距要求。
4、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居住建筑,各类建筑控制线除应满足表十七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建筑间距要求。
5、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十七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表十七
建筑类别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退线距离(米) 建筑高度最小距离建筑高度最小距离建筑高度最小距离朝向与高度 倍数 (m) 倍数 (m) 倍数 (m) H≤10米 0.6 4 0.65 6 0.5 4 主要10米<H≤24米 0.6 7 0.65 8 0.5 6 朝向 24米<H≤60米 0.3 12 0.35 15 0.25 11 H>60米 0.25 15 0.3 16 0.2 12 H≤10米 - 4 - 4 - 4 次要10米<H≤24米 0.25 4 0.3 5 0.25 4 朝向 24米<H≤60米 - 9 - 10 - 6 H>60米 0.1 12 0.1 12 0.1 9
第八十二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应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八十三条 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0.5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第八十四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4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块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
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八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八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 表十八
道路宽度(米) 退线距离(米)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小区道路 建筑类型及高度 40>W≥24 24>W≥12 W<12 H≤10米 6 5 3 居住10米<H≤24米 8 7 5 建筑 24米<H≤60米 10 9 7 H>60米 15 12 9 H≤10米 7 6 3 公共10米<H≤24米 9 8 5 建筑 24米<H≤60米 12 10 7 H>60米 15 12 9
H≤10米 5 4 3 其他10米<H≤24米 7 6 4 建筑 24米<H≤50米 9 7 5 H>60米 13 10 7 1、居住建筑后退东西向各级道路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的要求。 备注 2、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按相应高度的公共建筑退线要求执行。 3、建筑后退W≥40米的新建城市道路按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4、建筑退让特定道路可按已编制规划或市政府相关文件控制。
第八十八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建筑应后退绿化景观带5米以上,沿路不宜设置店面。
第八十九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5米以上。
第九十条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
九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 表十九
道路交叉口 退线距离L(米) 主要道路交叉口 次要道路交叉口 建筑高度 H≤10米 7 6 10米<H≤24米 9 8 24米<H≤60米 12 10 H>60米 15 12
第九十一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九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第九十三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九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相关规划执行。
第九十六条 在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的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必须按保护规划执行。第九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沿城市主干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九十九条 住宅层高宜为2.8至3.3米。开间小于9米的底层独立店面层高不得高于4.5米。
第四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的要求。第一百零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第一百零二条 居住、文教体卫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一百零三条 居住建筑景观须符合以下要求: 1、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
2、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3、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4、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一百零四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须符合以下要求:
1、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2、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3、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需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4、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5、在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规划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
第一百零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按照原式样、原材料、原色彩翻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旧城风貌区宜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旧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以下规定:
1、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骑楼翻修、改建应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保护。 2、新建低层商业建筑的山墙无窗且完全按原有传统风貌复原时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
3、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许可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道路上空净高5米的空间内的一切挑出物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一百零七条 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及周边环境的修缮改造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须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专项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
2、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一百零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百一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二十的规定,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 - 图文(5)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