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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 - 图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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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在法定图则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法定图则确定。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且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尚未覆盖的一般建设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表四的规定执行。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

一般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表三

用地面积 类型 指 标 别 墅 3层以下 住宅建筑 4—6层 7—9层 10—18层 19层以上 24M以下 办公建筑 24M~50M 50M以上 24M以下 旅馆建筑 24M~50M 50M以上 24M以下 商业建筑 24M~50M 50M以上 24M以下 民用综合建 筑 24M~50M 50M以上 FAR 0.52 0.9 1.7 2.2 3.1 3.9 2.4 3.5 5.6 2.0 3.3 5.4 2.0 3.5 5.6 1.5 2.0 3.2 D(%) G(%) 22 30 32 30 28 24 35 34 33 33 32 30 45 42 38 30 28 26 45 40 37 35 35 35 30 30 30 30 30 30 25 25 25 35 35 35 FAR 0.5 0.9 1.6 2.0 2.7 3.7 2.2 3.3 5.2 1.8 3.0 5.2 1.9 3.2 5.2 1.4 1.8 3.0 D(%) G(%) 22 30 30 28 26 24 34 33 32 31 30 28 40 38 35 28 26 24 45 40 38 38 38 38 32 32 32 32 32 32 25 25 25 38 38 38 FAR 0.48 0.8 1.5 1.8 2.5 3.4 1.8 3.1 4.8 1.7 2.8 5.0 1.8 3.0 5.0 1.3 1.6 2.8 D(%) G(%) 20 28 28 26 24 22 33 32 31 28 26 25 36 34 30 26 24 22 45 42 40 40 40 40 34 34 34 35 35 35 30 30 30 40 40 40 FAR 0.45 0.7 1.4 1.5 2.2 3.0 1.6 2.8 4.5 1.6 2.5 4.8 1.6 2.8 4.8 1.2 1.5 2.5 D(%) G(%) 20 25 26 24 22 20 32 31 30 25 24 22 34 32 28 24 22 20 45 42 40 40 38 38 36 36 36 40 40 40 30 30 30 40 40 40 3000~6000 6000~12000 12000~20000 20000~50000 注:1、5万平方米以上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2、住宅与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原则上应按使用性质进行用地分割,按上表分别控制,无法实行用地分开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 3、办公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5。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四

行政办公及生活序号 分类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1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FAR≥0.5 15%≤G≤25% D≥30% ≤20% 2 回收加工业 FAR≥0.5 15%≤G≤25% D≥30% ≤20% 3 木材及造纸业 FAR≥0.6 15%≤G≤25% D≥30% ≤20% 4 石油化工业 FAR≥0.6 15%≤G≤25% D≥30% ≤20% 5 机械设备制造业 FAR≥0.6 15%≤G≤25% D≥30% ≤20% 6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FAR≥0.8 15%≤G≤25% D≥30% ≤20% 7 印刷文教制造业 FAR≥0.8 15%≤G≤25% D≥30% ≤20% 8 纺织服装业 FAR≥0.8 15%≤G≤25% D≥30% ≤20% 9 医药制造业 FAR≥0.8 15%≤G≤25% D≥30% ≤20% 10 非金属化工业 FAR≥0.8 15%≤G≤25% D≥30% ≤20% 11 电子机械制造业 FAR≥1.0 15%≤G≤25% D≥30% ≤2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FAR≥1.0 15%≤G≤25% D≥30% ≤20% 13 通用厂房 FAR≥0.8 15%≤G≤25% D≥30% ≤20% 14 工业研发 2.5≥FAR≥1.0 20%≤G≤30% D≥30% ≤20% 15 一般仓库 FAR≥0.8 10%≤G≤20% D≥40% ≤15% 16 物流仓库 FAR≥1.0 10%≤G≤20% D≥50% ≤15%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

第三十一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2、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3、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7、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三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四条 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的布点设置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三十六条 厦门市本岛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按表五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厦门市岛外地区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按表六执行。

厦门市本岛中小学配置标准表 表五

完全中学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生均生均生均生均生均生均用地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建筑千人 千人 千人 区域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指标 指标 指标 (㎡/(㎡/(㎡/(㎡/(㎡/(㎡/生) 生) 生) 生) 生) 生) 每千每千建成区 每千≥13 ≥13 ≥13 人 ≥8.8 人 ≥8.9 人 ≥9 新 区 70座 ≥22 ≥22 ≥22 30座 40座 小学 生均用地面积 (㎡/生) ≥10 ≥15 千人 指标 每千人 70座 生均建筑面积 (㎡/生) ≥7.2

厦门市岛外地区中小学配置标准表 表六

千人指标(座/每千人) 其中 综合指标 初级中学 高级中学 职业高中 城区 农村 城区 农村 城区 农村 新建中学一般规模:农村为30班,城区为42班;用地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中心城20~25 区以外地区及创省级达标中学的建筑和用地标准可适当扩大。职业高中规划用地指标为220~30m/生。 新建小学一般规模:农村为18班,城区为15~22 30班;用地规模不小于1万平方米。 服务人口 (万人/所) 每所规模 生均用地面积 (㎡/生) 备注 学 85 42.5 25.5 17 2~3 2~3 36~42班 30~36班 18~22 学 85 1~2 1~2 24班或36班 18班或24班 15~20

第三十八条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设置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布点、规模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四十条 至2020年全市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6.0张。其中城市区域每千人口医院床位6.2张,农村区域每千人口卫生院床位4.5张。

第四十一条 本岛主城综合医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平方米标准执行;岛外辅城综合医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120~13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标准执行。

设有研究所或承担教学任务等其他功能的综合医院,其用地和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其它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的每床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标准。

第四十二条 按照3~5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岛主城每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每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本岛主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5~2.0万人,每处建筑面积500~800平方米,不独立占地,可与居住区服务管理中心、托养老院合设。

岛外辅城每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2000~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岛外辅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0~1.5万人,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 东孚、灌口、后溪、莲花、汀溪、新圩、内厝、大嶝等八个中心镇卫生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8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70~110平方米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文化设施的布点、规模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四十五条 市级、区级文化设施用地面积指标按人均0.2~0.25平方米控制,居住区级以下文化设施面积指标按人均0.25平方米控制。

市、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歌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文化馆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第四十六条 市级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按表七执行。

市级文化设施配置标准表 表七

2名 称 配置规定 一般规模(m/处)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配置内容 建筑面积5~6m2/座,包括2000座的歌剧院、歌剧院 建筑密度30%~40%。 50000 40000 800座的戏剧厅、400座的小剧场等。 图书馆规模由藏书量、阅览总数来确定。阅览藏书量200万册以上,阅图书馆 室取每座2~5m2,藏书36000 25000 览座位按照5~10座/万空间取每m2 200~600册设置。 册。 陈列展览、文物标本库博物馆 — 40000 20000~30000 藏、科学研究、业务和行政办公及观众服务设施。 集造型艺术的收藏、展艺术馆 — 30000 20000~30000 示、研究、培训、推广于一体的艺术中心。 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培科技馆 — 30000 30000 训,科技成果展示、宣传推广 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历史展览、城市展览馆 — 50000 40000 规划宣传教育、规划方案展览、公示。 群众活动(观演、游艺、文化馆 容积率0.4~0.8为宜。 ≥10000 交谊、展览、阅览)、学习辅导、专业工作、行政管理。 容积率0.4~0.8为青少年观演、课外性趣小少年宫 宜。 13000~25000 ≥10000 组活动、教育培训、游艺、阅览、行政管理。 少年儿童建筑面积5~6m2/座,少儿演出、培训、少儿观剧院 建筑密度30%~40%。 20000 10000~15000 看、欣赏。 设置约2000座。 文化广场 全市设置2~3处。 ≥20000 — 室外群众文化活动、露天演出、观赏。 文化主题结合大型文化设施设室外群众文化活动、文化公园 置,全市设置多处。 30000~50000 — 游园。 第四十七条 区级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按表八执行。

区级文化设施配置标准表 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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