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同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在法理和制度上规定了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本文参照了经济学界目前通用的概念使用方法,将改革30年来的“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通称为“国有企业”,参见张卓元、郑海航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无论是在乡村、城市还是在中央—地方之间普遍推行的承包制,都离不开社会运行的一个重要逻辑:即“双轨制”。一般而言,经济学家将以价格双轨制为主的制度安排理解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典型特征:即在计划经济还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既保护和封闭存量(保护既得利益者),又培育和发展增量(促生市场和新生力量),从而依靠后一种力量的持续发育来渐进推展市场化改革。⑥[参见张军:《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在这个意义上,双轨制确立了一种分割式的经济结构,一方面,作为计划经济基础的国有经济依然对所谓的存量部分,通过行政体制加以指令管理和资源调拨;另一方面,新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在地方政府的管辖下,从生产、销售和定价等方面开始寻求市场规律,建立起一种完全不同的增量逻辑。①[近来,一些经济学家又提出
“新双轨制”的概念,即以公共权力为背景,自下而上地寻找和套取尚未市场化的要素价格与已经市场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两大体系之间的巨额租金,使中国市场经济改革逐渐脱离了轨道而变得永远都无法“并轨”。参见钟伟:《解读“新双轨制”》,《中国改革》(综合版)2005年第1期] 本文对双轨制的考察,试图以价格双轨和权力双轨的结构分析为基础,对这种双轨制得以运行的内部机制加以探讨。换言之,这里所说的双轨制,不仅是指制度安排所具有的二元结构特性,也是指制度运行过程本身的双重机制。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事实上是通过一种双重机制的运行来搭建沟通存量经济和增量经济的桥梁。 1.集体所有制下的乡镇企业
由于集体生产的解体和家庭经营的自由化,农村在改革前积累的大量剩余劳动力由隐而显,急需寻求新的就业机会。土地调整、剩余劳力、家庭经营,再加上改革前的社队企业的组织形态以及外来资本等几个基本因素,构成了乡镇企业兴起的背景和条件。而促发乡镇企业形成的更重要的因素,乃是经过财政包干制调整的中央—地方关系,使得基层行政权力具备了发展地方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激励;而城市计划体制和交易市场的相对封闭,轻工日用品的供应严重
不足,以及城乡二元分割所造成的双轨价格,也形成了乡镇企业的初级产品“农村包围城市”的局面。
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产权形式,这不仅表现在其带有模糊性的产权结构上,也表现在这种集体制独特的运作和经营方式上。②[李稻葵:《转型经济中的模糊产权论》,《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改革前的“集体”是指生产大队、生产队一级的农业生产、分配组织,这种集体实际上是总体性支配权力在农村社会的基础单位和分支,生产队干部实际上被看作是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代理人。③[罗泽尔、李建光:《中国经济改革中村干部的经济行为》,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2年]从社会结构的意义上说,也是传统士绅或地方精英消失后农民直接面对国家权力的状态。因此,改革后具有实质含义的“集体所有制”的回归和复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作是一种不同于国家组织和个体农户的社会力量的兴起。
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制与城市中的厂办或社办集体所有制不同,其结构性的基础首先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上的,亦有自然村落共同体的边界,有该共同体成员资格所享有的自然分配权利。④[有学者指出,村办企业和镇办企业在集体产权上有实质的差别,因为它们所嵌入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村办企业建立在自然村落及其成员资格的基础
上,其收益分配则与村民的共同体资格权利密切相关;而镇办企业并不带有社区母体的社会关系之典型特征,其收益与区域内的农民无直接关联,农民对于利益分配难以形成明确的预期。参见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因此,若从乡镇企业的总体社会结构因素来看,首先,土地的集体所有确实赋予农民一种所谓的“类所有权”,即在明确的边界内行使集体土地的使用权,⑤[参见王汉生、申静:《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这也是在改革初期乡镇企业获得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和社会结构的现实基础的原因所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集体制首先并不是一种市场性合约下的产权结构,而首先具有社会性合约的权利结构。不过,乡镇企业与纯粹的土地集体使用有所不同,它在土地集体制外又添加了一层资本持有者和企业创业者的特殊资格。但在集体制的条件下,资本持有者并不能在产权上将企业转化为私有,而那些依靠特有的政治或社会身份而筹集各类资源的创业者(多为基层行政官员),也无法将企业完全纳入到国家行政体制之中。因此,乡镇企业的集体制中的土地、资本、权力三者之间的交易是靠熟人社会中的人际信任网络和特定文化下的默会知识来实现的,是一种地方社会性的“隐性合约”。①[参见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
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就此而言,虽然集体制下的乡镇企业具有模糊的产权形态,但这种产权从结构上依然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成员资格确定的集体“共有权”和“平均权”,体现在由土地权利向就业权利的转化,以及提供公共福利、调节收入甚至利润分红等“成员权利”形态;后来发展出来的合作制经济,也基于这样的权利结构。②[通过村办企业来全面建设村落共同体并为所有成员提供福利和分红的典型,要数华西村,尽管市场化带来了共同体内部的阶层分化,但该村依然坚持以“共有权”为主体的分配结构,借此维系社区整合和团结。参见周怡:《寻求整合的分化:来自H 村的一项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二是由集体所有与承包经营之间“委托—代理”而形成的权利结构。苏南模式中的乡镇企业,往往将集体产权的“委托人”与从事实际企业经营的“代理人”两位一体,即由作为乡镇党政官员的“制度企业家”③[参见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双肩挑,而温州模式中的乡镇企业则往往赋予具体的资本持有者或投资人以更大的权利,而淡化政治约束的作用。上述两种模式的差别,恰恰反映了另一种隐性产权持有形态的差别,就温州的情形来说,乡镇企业已经悄然按着资本化的方向发展,距离“集体共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应星(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