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勤人员范围: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只能持照上岗:
1995年,我国南方航空公司一架湿租飞机在上海机场准备起飞,因机械师疏忽未将右边发动机的阀门搬到位,致使发动机无法开车。由于上海机场没有持此类维修证照的维修人员,南方航空公司只得从新加坡聘请持有此类证照的维修人员赶赴上海。此维修师到机场后,只是将未扳到位的阀门扳到位便解决了问题。
二、 机长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Status)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处的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机长的法律地位,涉及机长的资格、职责、权力、义务和责任。
(一)机长的资格 《《民航法学》》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中规定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资格要求: “第61.183 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 年满21 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 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如2700、4700小时的飞行经历
(h)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 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i)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 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j)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机长只是一个相对的职务,可能有机长的资格,不一定从事机长的活动,需要航空公司具体安排!
(二)机长的职责和义务
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学》》规定:
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44条第1款)
严格履行职责:谨慎驾驶
案例:1993年俄罗斯空客A300在西伯利利亚坠毁,机上人员全部罹难,原因是机长将飞机交给其12岁儿子操纵所致。
2、飞行前, 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起飞。 (第45条第1款)
3、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 (第48条) 4、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第49条)
5、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第50条)
(三)机长的权力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保证其航空器遵守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并对航空器及航空器上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负责。由于机长的责任重大,必须赋予机长相应的权力。具有高度权威,使航空器内全体人员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维持航空器内的纪律和正常秩序,以保障机长履行职责,果断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正确处置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全面地完成所肩负的任务。
机长权力的规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是机长履行职责,维护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纪律,保证航空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在一国领空内飞行,机长的权力由该国的国内法赋予;进行国际飞行,机长的权力还必须有国际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1、国际法方面
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和附件9,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第三章和1961年的《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领事关系公约》1[1]等都详细规定了机长的权力。
1[1]
1961年的《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领事关系公约》主要规定机长有受委托转交外交邮袋和领馆邮袋的权利,但是机长不得被视为外交信差和领馆信差。
2、国内法方面
体现在《《民航法学》》、《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等法律法规中。
思考: 1、《东京公约》中规定机长权力之一是对犯罪或即将犯罪以及有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航空器上人员或财产安全,航空器良好秩序和纪律的人“采取包括管束在内的必要的而又合理的措施”,如何理解“必要而又合理(适当)”呢?
提示: 《《民航法学》释义》在解释《《民航法学》》第46条时指出:“必要的,是指如果机长不采取某些措施,上述行为人有可能给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旅客、货物的安全进一步带来危害或威胁,那么采取措施就成为必要。适当的,是指机长对行为人所采取的措施刚好足以制止行为人进一步实施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2[2]
谁判断行为的“必须”和“合理或适当”呢? 考虑主观与客观结合:主观是机长的个人判断,客观是他人或者一般人就当时情况予以判断。纯粹的主观,完全以机长判断为准,在一些情况下难免有滥用权力之嫌;纯粹客观,则不设身处地考虑机长所处环境与情势,将势必影响机长维护航空器上正常秩序以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积极性,最终后果是牺牲了公众的意义,放纵了违法和犯罪行为。
2、案例二、中新网北京5月10日消息:法航在北京的发言人今天证实了有关一名中国市长因出言不逊而在巴黎戴高尔机场被警方驱逐出飞机的报道,但拒绝透露这名乘客的身份。外电援引巴黎中文媒体的报道说,这名来自中国东北辽宁省的市长是4月29日乘法航128号航班从巴黎戴高乐机场上登机的,他在公务舱中用个人物品占了五至六个行李位,并用中文辱骂请他给其它乘客让位的法航乘务员。这家日报援引目击者的消息称,机长认为他的行为干扰了机组的工作并使飞行安全受到威胁,要求这位中国市长下飞机。中国市长拒绝下飞机后,两名法国警察上飞机将他请了下来,该飞机因此被延误了一个小时。这位去法国进行招商的中国市长后乘另一航班回国。
该案例中机长是否有令中国市长下机的权力,这体现在哪个国际公约中?
(四)机长的责任和处罚
案例三:东航云南分公司“返航门”事件——机长的权力及禁止权力滥用 2008年3月31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飞云南省内的21个航班飞抵目的地后不降落又折返回来,导致航班大面积延误,千
2[2]
曹三明、夏兴华主编《《民航法学》释义》,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10页
余名旅客滞留机场。起初东航主张是天气原因导致的返航,而旅客相比较其他航空公司同样航线的航班起落情况后,对此原因不予认可。在各媒体的关注下,背后的原因逐步浮出水面:深层次原因在于东航联合云航组建东航云南分公司后一直存在管理上的问题。从2004年“包头空难”到2008年“补缴个税”,东航云南分公司员工与总公司管理层之间心结难解,罅隙日深,而返航事件只是东航系列辞职罢飞事件中一个最糟糕的版本。4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调查组公布了此次事件调查结论:在东航云南分公司客机3月31日和4月1日返航的21个航班中,因飞机故障原因返航的1班,因天气原因返航的2班,非技术原因故意返航的4班,听到前期返航后处置不当盲目返航的5班,因译码设备工作不正常、飞行数据快速存取记录器无数据等无法从技术上判断返航原因的9班。民航局决定对东航做出两项处罚,一是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经营权,部分航线交由其他航空公司经营;二是对东航处以150万罚款上缴国库,责令东航三个月内完成相关设备改装升级,恢复飞行数据快速存取记录器译码设备的正常工作。7月3日,东航对所认定的11次人为返航的13名飞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在返航事件中情节较重的1名机长停飞,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名飞行教员分别停飞一至两年,给予留党查看处分。对于另外2名飞行教员和2名机长,分别取消教员和机长资格、降为副驾驶,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其他5名参与返航情节较轻的飞行人员也已暂停飞行,经教育整顿和严格检查后重新认定从业任职资格。针对此次事件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东航严肃追究了8名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云南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和分管副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两名主要领导免去原任职务;对云南分公司飞行部、相关飞行分部5名领导人员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其中4人免去职务。
有职责、义务就有责任,飞行员有掌控航空器,维护机上秩序和飞行安全的权力,但是权力不能滥用,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规范。
涉及飞行员(包括机长)的法律责任规定: 1、《《民航法学》》的规定
第199条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187条和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标GB 14648-93 国家技术监督局 )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是指如下情形:造成了人员死亡,且死亡人数在39人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航空器失踪,且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的。
97修订刑法后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05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
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06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一)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二)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
第208条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有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一)在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二)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执行飞行任务。
2、《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规定 3、《中国民用航空空勤人员有关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民航发[2008]53号)的规定
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5、《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航局令第29号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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