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 案
2015 ——2016 学年第 一 学期
系部名称 航空系 课程名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 14航空1 授课教师 黄文静 职 称 助教
2015年 11月 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案(首页)
课程 名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课程编码 学 分 221002 2 总计: 36 学时 讲课: 28 学时 类别 必修课(√ ) 选修课( ) 理论课( ) 实践课( ) 实训: 学 任课 黄文静 职称 助教 教师 授课 专业班级:14航空1 共 1 个班 对象 基本 教材 和主 要参 考资 料 教学 目的 要求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民航法基本理论知识。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推荐教材: (1)民航法律法规.崔祥建,吴菁,成宏峰编著.旅游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目: (1)民航法规与实务(第1版). 杨祖高主编. 国防工业出版社. 2013年 把握空中航行、民用航空管理及民用航空人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教学 重点 难点
第一章 导论 教案(章节)
授课时间 课次 课时 安排 3 6 授课方式 理论课√ 讨论课√ 实践课□ 习题课√ 其他□ (请打√) 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一章 导论 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基本内容: (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 (2)民航法的特征; (3)民航法的渊源; (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 (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 (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知识要点: 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了解民航法的发展史与国际公约的联系。 技能要点: 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形成与发展及我国民航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教学步骤: 讲授 教学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 多媒体讲解、音像讲解 作业和思考题: 民用法基本概念,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课后分析与小结: 让学生了解民航法历史
民航法的定义 1. 民航法的产生
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
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
《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
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但是,学术界通用的名称是“航空法”AIR LAW。《布来克法律词典》将AIR LAW 定义为“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与《民航法学》(AVIATION)相
关。”可见,AIR LAW 与AVIATION LAW 是可以相互通用的。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中的航空就是AVIATION。 ——由于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学术界并没有严格区分国际航空法和航空法。由于国际航空法主要调整民用航空关系,包括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因此,一般国际《民航法学》与《民航法学》通用,除非,特别标明某国《民航法学》。
民航法的调整对象
《民航法学》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指出:“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我国《《民航法学》》第5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三、《民航法学》的特征 (一)国际性
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航空法的诞生一开始就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存在;航空活动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问题 ;制止航空犯罪问题,更需要借助国际立法;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有国际性(如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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