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立性
国际《民航法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国际法的共性,依照航空活动特点有其个性。 (三)综合性(公法与私法合一)
国际公法:又叫国际法,旧称“万国法”“万国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涉及领空、主权、国际、国家间关系等;1919年巴黎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 1963年东京公约为代表的制止航空犯罪一系列公约。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航空运输、财产、合同、保险、侵权等;1929年华沙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私法公约。 (四)平时性
航空器划分为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调整;
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芝加哥公约写有“民用航空公约”22处)。
有学者指出其他特点: 技术性
航空器结构复杂,需要严格技术管理;形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民用航空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三大技术特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条例) 强制性
任意性条款少,强制性条款多 行为法
不仅设定权利义务,而且设定权利的实现方式和义务的承担方式 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
的渊源主要有: 1.多边国际公约 2.双边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参见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第6-11页 1、 多边国际公约
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 影响大的序列是
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63年东京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2.双边协定
在1944年芝加哥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定 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规则(国际海商法)
船旗国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事、民事管辖。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的十八个附件,由理事会制定或修改,包含法律规则,有些是十分重大的法律问题。
芝加哥公约第54条第12款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有权按照本公约第六章(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的规定,通过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并为便利起见,将此种标准和措施称为本公约的附件,并将已经采取的行动通知所有缔约国。”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运输共同条件》具有补充《华沙公约》的作用。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1966年美国民航局与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签订的《蒙特利尔协定》,将进出、经停美国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责任限额提高到75000美元,并修改了《华沙公约》的责任基础。 国际航空法体制
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 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华沙体制;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
(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条约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 三、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教案(章节)
授课时间 课次 课时 安排 2 4 授课方式 理论课√ 讨论课√ 实践课□ 习题课√ 其他□ (请打√) 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基本内容: (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3)航空自由或权利; (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要点: (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 (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 (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技能要点: 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教学步骤: 讲授 教学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 多媒体讲解 作业和思考题: 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课后分析与小结: 让学生掌握五种航空自由权。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 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 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 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 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
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领空与领空主权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一)领空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2、范围:
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确定。 (二)领土主权的内涵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我国《《民航法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
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建设国防,防御外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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