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及时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2条 负责宣传科全面工作。围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布置并检查本科室人员的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第3条 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新消息,掌握安全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建议。
第4条 利用有效的宣传工具和手段,开设好安全专题节目,深入持久地宣传安全生产,做到教育深入,效果良好,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第5条 抓好“六好区队”和统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六好区队”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
第6条 组织落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本科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深入现场及安全挂钩制度,安排做好机房的防火、防盗管理,做好安全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不能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与舆论导向,宣传工作造成失误的,宣传科科长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8条 没有及时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本科室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宣传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9条 不能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安全宣传工作,不能及时掌握基层信息和安全动态;未能提出修改、完善安全教育建议的,宣传科科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不能充分利用有效的宣传工具和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的思想教育,宣传科科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六好区队”和统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不严格,未能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宣传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宣传科科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党内处分、行
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办主任
文明办主任应积极协助宣传科科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文明创建和安全宣传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文明办主任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鉴别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2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舆论导向,利用行之有效的宣传工具,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宣传推广各类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
第3条 协助宣传科科长,搞好宣传工作。围绕矿党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布置并检查本科人员的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第4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检查各单位安全宣传、文明生产工作;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提出宣传教育、文明生产建议。
第5条 负责全矿精神文明建设及群众性创建活动的协调工作;落实好各项工作机制,把安全宣传与文明创建活动有机地融合到一起,努力创建文明掘进头、文明硐室、文明工作面等示范点,促进矿井安全、文明、高效生产。
第6条 严格落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团结带领其他同志共同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止出现各种隐患或事故,为矿井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文明办主任对承担的文明建设和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8条 按照分工,未落实好各项工作机制;没有把安全宣传与文明创建活动有机地融合到一起;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文明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不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安全宣传、文明生产工作;不能
及时掌握基层信息和安全动态;未能够修改完善安全教育、文明生产建议,文明办主任应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未及时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文明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内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科干事
宣传干事是宣传煤矿安全生产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干事要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协助宣传科科长做好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2条 围绕安全生产,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寓教于乐、寓教于文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3条 协助宣传科科长,做好日常宣传工作,注重言传身教,继承创新,增进工作效果,促进矿井安全、高效生产。
第4条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安全动态,督促、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自保、互保能力。
第5条 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及时提出安全宣传教育建议。
第6条 严格遵守矿井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做到文明办公,安全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不能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与舆论导向,给宣传工作造成失误的,宣传科干事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8条 不能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围绕安全生产开展宣传活
动的,宣传干事负主要责任。
第9条 不认真协助宣传科科长做好日常宣传工作的,宣传干事应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不能够深入基层调研、督促、指导安全工作的,宣传干事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及时提出安全宣传教育建议的,宣传干事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遵守矿井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做不到文明办公,安全工作的,宣传干事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内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主任
新闻中心主任是煤矿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好新闻宣传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矿井知名度。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矿井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2条 把好新闻宣传的政治方向,在宣传口径上与矿党政保持高度一致,对矿党政的指示精神跟紧、跟准不偏向,确保不出现政治错误和舆论误导,避免给矿井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第3条 对本中心的人员、设备、办公场所的安全负责。利用多种形式搞好全体人员的安全学习和教育,并针对本中心业务特点,搞好有关的安全预防、隐患排除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4条 负责对外报道的策划、启动、联络和公关,加强与外部媒体的联系,及时了解上级新闻媒体的宣传动向,与上级各新闻媒体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大矿井对外宣传力度,提高矿井知名度。
第5条 建设、管理、运用好自办的新闻宣传媒体,为矿井各级
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服务;不断拓展新闻报道领域,扩大内部新闻信息的发布量;扩大新闻媒体的覆盖面、影响力和穿透力,力求新闻宣传实现企业效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6条 严格把好对外报道稿件的审查和签发关,严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7条 团结本中心工作人员,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尽职尽责地把工作干好。定期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的学习,以推动本中心整体工作不断向高层次发展。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不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宣传口径上偏离矿党政指示精神,给矿井造成负面影响,新闻中心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及时安排对全体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学习和教育,没有搞好相关的安全预防和隐患排除工作,新闻中心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没有及时了解上级新闻媒体的宣传动向,未与上级各新闻媒体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新闻中心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能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未运用好自办的新闻宣传媒体扩大内部新闻信息的发布量和影响力,新闻中心主任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未把好对外报道稿件的审查和签发关,新闻中心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本中心人员不能合理分工,未定期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学习的,新闻中心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内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
新闻中心通讯报道员是煤矿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喉舌作用。协助新闻中心主任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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