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和现行政策。
第 2条 努力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知识水平。 第3条 从维护矿井稳定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4条 积极开展安全效能监察活动,严格考核,组织基层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5条 关心矿井安全生产,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不能够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和现行政策,纪委监察科监察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学习安全知识不积极,掌握不全面,。纪委监察科监察室主任负主要责任。
第8条 不能积极主动参与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纪委监察科监察室主任负主要责任。
第9条 在安全效能监察活动中,没有做好各项准备和材料收集汇总工作。纪委监察科监察室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不能够很好地关心矿井安全生产,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纪委监察科监察室主任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内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会
矿工会副主席
工会副主席是工会主席的有力助手,是煤矿安全生产中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维护人。在协助工会主席做好全面工作的同时,要努力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配合工会主席,带领工会一班人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情况,搞好群众
安全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配合工会主席监督矿行政开展安全工作。
第2条 教育引导职工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加强职工自觉遵章守法、自主保安、互助保安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3条 贯彻执行矿党委的指示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4条 依法对矿及有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发放、职业病的防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5条 发挥群监、协管队伍作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建议或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6条 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对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同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7条 参加矿井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和伤、病亡职工的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事故处理及整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8条 负责扶贫送温暖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职工疗休养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职工权益受到侵犯,工会副主席应负有重要责任。 第10条 工会没有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制度,工会副主席负有重要责任。
第12条 没有有效组织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群众安全生产活动,工会副主席负有重要责任。
第13条 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工会派员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没有参加或监督不力,工会副主席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工会副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应负的重要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有关
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工会生产保护主任
工会生产保护主任是工会群众安全工作的主要组织和实施者,是煤矿安全生产中,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维护人。在协助工会主席做好全面工作的同时,要努力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配合工会领导,搞好群众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情况,搞好群众安全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2条 教育广大职工积极学习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努力提高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意识。
第3条 组织职工代表对矿及有关部门执行安全法规、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和发放、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4条 发挥群监队伍作用。组织开展好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5条 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好安全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对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进行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落实。
第6条 代表矿工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7条 深入基层,深入井下一线,调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提出群众安全工作思路,供工会领导参考决策。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没有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网络体系;未健全各项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生产保护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9条 没有对群众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的有效活动,生产保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没有对职工群众进行有效的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或者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生产保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没有及时组织好评先树优工作,开展“比、学、赶、帮、超”工作不扎实的,生产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井的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主任
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主任,是搞好矿井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责任人。既要维护好矿井的整体利益不受损失,又要维护好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努力做到一手托两家,维护、调解好矿井的劳动关系,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矿上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条 从维护、协调矿井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3条 积极开展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处理工作,特别是有关安全方面的劳动争议,要对劳动争议的性质进行调查、立案,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处理。
第4条 负责劳动保险监督和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工作,认真听取职工的反映和呼声,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5条 关心矿井的安全生产,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在执行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问题上,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7条 由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主任负有直接责任。
第8条 对于上述负有重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的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矿工会民管主任
民管主任是民主管理工作的主要组织和实施者,是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做好职工群众的安全工作。配合工会领导和有关人员,做好群众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对矿行政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2条 教育引导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第3条 依法对矿及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发放、职业病防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4条 发挥民主管理作用,引导、支持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安全。 第5条 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的征集活动,对有价值和可行的建议进行奖励,并对有价值的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第6条 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民管主任制定矿井集体合同文本草稿,经职代会通过后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矿长代表行政签订后实施,并对集体合同的落实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7条 参加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监督审核。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没有纳入民主管理工作,没有制定活动意见和制度的,负有直接责任。
第9条 对没有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签订)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落实和履行情况没有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不力的,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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