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庭的 整理:
原告申请撤诉,未经准许的,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缺席判决 原告经传唤不到庭的:有正当理由————延期审理 无正当理由————按撤诉处理 被告经传唤不到庭的: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或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延期审理 无正当理由————缺席判决 2、必须到庭的被告:4类:
有正当理由———————————延期审理
无正当理由————延期审理,两次传唤仍不到庭的————拘传到庭
5、审理障碍 情形 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侦查的 4、其他 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裁定书 即裁定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接触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注意:在判断延期、中止、终结时不单单判断情形是否对应,还要判断文书前面的决定、裁定是否对应 所以,此类题目,第一步,先看是否配套,不配套的直接就错误。 第二部,再看情形是否对应 文书 决定书 即决定延期审理 裁定书 即裁定诉讼终结 6、判决
a判决————对社会有效力
裁定————对社会没效力,只对当事人、法院有效力 b判决的错误
1、笔误:计算错误、错别字、调解书内容与调解协议不一致的都属于笔误
——————————用裁定补正,发裁定书给双方当事人
2、实质错误:不得收回判决
a当事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b当事人没有上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再审)
c判决书:当庭宣判:10日发给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专题十 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a法院范围:基层、一审 b案件范围:
1、法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
2、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管是复杂还是简单)13新增★★★ 3、不得适用的: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d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4+2)、非讼程序(1+2)、破产还债程序的
2、特点
a传唤方式简便:口信、电话等都可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已经收到的,不能据此将其作为
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b审判组织简便:独任制——审判员
c审限很短:3个月内(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审结,不能延长(不可变)
————普通程序:6个月
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法院裁定转 a简易转普通:
1、条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2、发现方式:a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异议,法院认定异议成立 b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13新增★★★ 3、审限计算:从立案(整个案件的立案)的次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b普通转简易
1、原则: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了,无论发生什么都不得改用简易
2、例外: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了,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
b法院审查同意————所以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转
4、小额程序13新增★★★ a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3、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b处理:
1、必须适用简易程序 2、一审终审
专题十一 二审程序
1、上诉
a可以上诉的案件————与二审终审那边差不多 1、判决:一般都可以——特别程序(4+2)、非讼程序(1+2)、破产还债程序不可以 2、裁定:一般不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可以 3、调解书不可以————和解书可以
b上诉人的范围————与当事人那边差不多 1、原告——可以成为上诉人、被上诉人 2、被告——可以成为上诉人、被上诉人 3、有独三——可以成为上诉人、被上诉人
4、无独三——可以成为被上诉人————判决承担责任的才能成为上诉人 5、委托代理人——需要有特别授权(3+2+2)才能上诉 c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列明
1、一般案件————标准:是否提起了上诉:提了上诉的就是上诉人,没有提上诉的就是被上诉人,都提了则都是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上诉的是上诉人,针对的人是被上诉人,不涉及的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d上诉期限
1、国内:判决——15日;裁定——10日 2、涉外:判决——30日;裁定——30日
3、判断涉外标准:提起上诉的人是否居住在中国(而非国籍是否是中国) 居住在中国就是国内;居住在外国就是涉外 e程序要求
1、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2、必须书面(即使口头提了,最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 整理:一审:可口头,可书面 二审:必须书面 再审:必须书面
2、二审的审理
a审理范围: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不是刑诉中的全面审查),没请求的不审查 b审理方式:
1、原则:开庭审理
2、例外:不开庭审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13新增重点★★★ 整理:一审:必须开庭审理
二审:原则开庭审理+没有提出新事实、证据、理由的不开庭审理
注意:开庭审理与审理公开、判决公开不是一个概念,注意与公开审判制度相区分
3、二审中的调解(1判决+3发回+1另行起诉)
a(正常)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无须在调解书上注明撤销原判)
2、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走二审判决程序
b(遗漏了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可以进行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同上
2、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确保每一个诉讼请求都有二审机会) c(遗漏了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可以进行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同上
2、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此句话的含义:
1、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必要共同诉讼人,考试中几乎是共有人、继承案件中的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
2、一审法院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来判决,二审法院追加来调解,且是必须通知来调解
3、调解不成:就是通知来参加调解的人不来(既不出庭也不放弃权利)
4、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而是发回重审后由一审法院用通知书追加其来参加判决
整理:一审中发现遗漏了必要当事人:追加其来判决
二审中发现遗漏了必要当事人:通知来参加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再审中发现遗漏了必要当事人:通知来参加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全部(一、二审判决都要撤销),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一判不准离二想判离)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同上
2、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e(增加或反诉)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节: 1、调解达成协议————同上
2、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注意与提起反诉的期限相联系:
一审: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反诉
二审:任何时候都能提反诉,但是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只能另行起诉
4、二审中的和解
a可选择申请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不履行的,不能上诉,而是申请执行调解书
b可选择申请撤诉,法院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准许————不履行的,不能上诉,而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因为此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不管过没过期限,只要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就生效了) 一审中的和解
a可申请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同上)
b可选择申请撤诉,法院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准许————不履行的,可以上诉(因为此时没有有效判决)
与调解制度部分纸质版笔记相同
5、二审中的判决与裁定 a对判决的裁判13修改★★★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4、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5、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6、依法不应有人民法院受理———————————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7、只能发回一次,原审法院対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b对裁定的裁定
1、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
2、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以裁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4、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以裁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专题十二 再审程序
1、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
a判决:特别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做出的判决不能再审 b裁定:没有限制 c调解书:可以再审 整理:与二审的对比
1、判决:一般都可以——特别程序(4+2)、非讼程序(1+2)、破产还债程序不可以 2、裁定:一般不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可以 3、调解书不可以————和解书可以
2、法院启动的再审
1、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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