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配 备专 (兼 )职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高危行业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从业人员在三 百人以上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 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21条第 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单位 度和操作规程; 主要 单位主要负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负责 人履行的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人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安全生产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任制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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