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 21条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 教育培训考核 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 、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 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
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 22条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19条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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