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 危险 源安 制度落实 全管 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 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 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 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 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 33条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27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 18条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 (三)项
制度制定 安全 投入 管理 制度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制度落实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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