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 消防验收意见 验收 书 意见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 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 、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 共和国消防 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 法》第13条 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 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 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 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
求的,不得投入使 用、营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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