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 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条例 》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 42条
定期 研究 制度制定、制 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安全 度落实:检查 作负有下列职责: 生产 会议记录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问题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 (四)项
三同 时安 全管 制度制定 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 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 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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