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 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 人员 持有效特种作 持证 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上岗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 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作业。
《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 15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 23条第一款
从业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 20条第一款
主要负责人和 有关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人员应持证上 的安 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岗 全资 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格证 书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 仓库工作人员 岗。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 20条第二款 《常用危险 化学品贮存 通则》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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