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 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15条 (七)项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 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 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北京市安 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 全生产条例 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 》第61条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 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 报告 、调 查处 理制 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 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 五章第70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 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条例 》第4条第一 款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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