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于深化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努力建设现代宪政条件下的有限、责任、透明、法治、服务、效能和廉洁政府。
第二,创新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政府行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政府信用度,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公众对公共政策的信任。目前应着重做好:对各级政府制定、变更及废止政策的权限、程序等做出严格的界定,并形成有效约束机制,从根本上遏制“一届政府一朝政策”、地方政府的规制无度和随意制定违背上级精神的土政策现象。建立和完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增强行政决策活动的透明度。公共政策要得到公众信任,就必须充分体现民意,这就需要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进行相关的制度创新,形成公开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制度,使公共政策制定充分体现其科学性。目前要健全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决策议事规则和协调机制,保证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共政策实施的反馈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达机制。社会中介组织是将分散的公众意见整合为公共政策要求的重要载体。要积极稳妥地培育社会各种中介组织,形成各阶层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其要求在公共政策上得以反映。
第三,建立健全政府信用制度,包括:政府信用评估制度、政府信用责任约束制度、政府信用监督制度、政府失信惩罚制度府失信赔偿制度和政府失信赔偿制度。特别是政府失信赔偿制度,赔偿制度是政府挽回失信后果、重塑信用形象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相关的赔偿制度,要不断拓宽和加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和额度,政府违法的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都要赔偿,使那些因政府失信行为而使自己的正当利益受损的行为主体,获得相应的赔偿。通过司法制度创新,保证各行为主体在不需要付出很高成本的情况下,能够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法律追究;通过调动客体追究政府失信责任的积极性,来促使政府严格恪守和履行自己的信用责任。
第四,推进行政诚信立法。虽然法律就是制度,但并非所有的制度都是法律。因此要通过立法来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遵守诚信原则。行政诚信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就是要建立人民信赖的政府,发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示范作用。行政诚信立法的核心,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心目中树立信用高于一切的行为准则,具体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经济活动的诚信、公务员行为的诚信、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诚信、保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等。
总之,虽然提升政府信用度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只要我们及时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改革思路、提高政府及其公务员的信用意识,建立诚信立法监督体系,切实优化相关制度环境,我国政府的信用一定能够得到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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