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的制品; (七)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八)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药品; 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九)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说明书或者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利用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 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十二)伪造、变造证照、标签、标识、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以及其他违背(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诚信义务的行为。 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采购、贮存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 26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具等污染的食品; 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未按规定标识的散装(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食品;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使用不符关产品;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相关产品; 品。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召回义务; (六)食品生产经营用水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一)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未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分管(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负责人; 检验记录制度; (二)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合格; 规定备案;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安排患清理库存食品; 有本法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品的工作; 件; (四)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检验记录制度;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案;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五)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生产 27
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原料、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未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记录; (七)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八)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九)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十)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并记录; (十一)未按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罚: 的食品,或者未随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准的食品; 品,未经审查并指定适用标准,或者首次进口(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经过安全性评估; 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五)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28
(六)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允许未取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或在网络交易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平台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实名登记、检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要求进行食品、食品添加剂运输、配送的,由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许可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违法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 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由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 29
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的处分。 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给予认证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或者撤销认证机构批准 文件等处罚,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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