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第六十四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监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督实施。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第六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第六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报告负责。 16
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用。 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检验结果表明相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第七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合格的,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不合格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第七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十三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的食品应当随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第七十四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提出所执行的有关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国际标准、食品检验结果、生产国合法生产证 17
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明等材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经审查同意的,指定适用标准。 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十五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保证进口的 食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第七十六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取相应措施。 第七十七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八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名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表、保质期、贮存条件、适用标准、原产地,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企业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第七十九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 18
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十条 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 费者,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进口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停止进口。 第八十一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出口食品的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口商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第八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对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八十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 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臵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臵 第八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19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全事故应急预案。 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人民政府备案。 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人民政府备案。 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处置队伍,配备设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设备,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故处臵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故处臵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患。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八十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应当立即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农业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日常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食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照规定上报。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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