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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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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方式等内容。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第四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四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保存相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关凭据,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相关凭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在录。 其分店可以查询。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食品,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 第四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应当在贮存位臵或者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 11

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容。 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产地;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可。 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法有管理的规定执行。 关食品添加剂的特别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第四十八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第四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标准进行修订。 12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第五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第五十二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安全评价审查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形成 安全鉴定说明文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对安全鉴定说明文件进行评价审查。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评价审查规范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中药材的物质。 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传统上既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布。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对在我国首次上市新品种、使用新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对务院规定。 其他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备案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 13

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载明“本产品不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字样;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声称的产品功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 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第五十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承担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 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14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 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通知情况。 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回。 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回。 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责令食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其生产经营的食品。 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停止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情况向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部门报告。 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 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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