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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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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粮食、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第二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 6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并符合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7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第三十条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下列行为: 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料生产的食品; 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采购、贮存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放异常的食品; 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品; 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染的食品; 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 (九)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产经营的食品; 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制品; 求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餐饮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未按规定标识的散装食品; (十三)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四)利用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 (十五)伪造、变造证照、标签、标识、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等; (十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8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店、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通的许可。 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制定。 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餐饮店、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和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支持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营。 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要求的相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关资料,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由。 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做好对所生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营活动。 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员职业资格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9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进的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对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社会公布。认证机构跟踪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并向购货者出具检验合录制度。 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等文件。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明文件,保存相关凭据,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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