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条 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 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设计要求
第3.0.1条 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 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第3.0.4条 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
二、确保处理效果,安全耐用;
三、操作方便,便于消毒和清掏,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第3.0.5条 氯化法消毒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备有发生故障时的应急设施;
二、使用液态氯时,应有安全设施,严禁直接以钢瓶向污水中投加氯气。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4.0.1条 医院必须对污水、污泥严加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准任意排放、清掏,用作农肥。
第4.0.2条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维修,保证正常运转,当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污水仍能按标准要求排放。
第4.0.3条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配备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4.0.4条 医院污水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余氯:连续式消毒,每日至少监测二次,间歇式消毒,每次排放之前监测;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两周至少监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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