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 凡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予以记大功。
7.2.6.1 对工作或技术上有所创新,获重大绩效,有事实或数据证明的。
7.2.6.2 办理临时职责外艰难任务成绩特优的。
7.2.6.3 遇到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此挽救同事或减少了公司损失的。
7.2.6.4 在公众场合见义勇为,被有关单位表彰的。
7.2.6.5 对舞弊等危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事先检举或设法防止,使公司免于重大损害的。
7.2.6.6 参加全国性活动或比赛获得第一名或为公司赢得荣誉的。
7.2.6.7 对公司之经营管理能提出创造性突破,并获采纳实施者。
7.2.6.8 因个人之服务社会公益形成舆论,创造公司重大之良好名誉者。
7.2.6.9 有其他重大事迹足以记大功的。
1. 惩罚条例
8.1处罚分类:书面警告,申诫,记小过,记大过,开除五种。
8.2处罚与罚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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