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工程建设特殊施工的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只能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应对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BT投资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其他项目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机构、原材料供应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BT投资人可以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发改委、财政局进行审查,审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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