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
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一日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对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BT融资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BT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BT融资模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总投资在5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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