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审计、工商、人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把关,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负责BT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BT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困难和问题;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的具体事项。
申请项目的BT方案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BT投资人。
第四章 BT投资人的确定
第九条 项目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审定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招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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