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总价。
对列入审计机关全过程跟踪审计的BT项目,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须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应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和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未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行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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