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九)按月度向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十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承担
第十九条 市直各职能部门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出台相关配套服务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预先制订项目的回购资金计划,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价款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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