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BT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所在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中标的BT投资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从项目实际交地时间开始计算)、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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