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在我国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让很多企业到了全面的进步,作为维护社会正常运转中的组织者和践行者,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是决定社会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确保社会稳定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本文就整理了关于行政管理的论文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从盛行到自持: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的演进
禹竹蕊(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四川成都610071)
摘要: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得到肯定是源于其预设,即视政府为完全理性,进而可以代替心智不够成熟或是理性不足的当事人做出理性行为判断和选择。但政府的成员本身不可能是完全理性人,因而这一理论从诞生之初就饱受诟病,甚至有专制主义“变身”之嫌。同时,过度滥用和容易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则是法律父爱主义在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对于福利国而言,要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共福祉,要带领国民谋求幸福最大化,国家和政府出于法律父爱主义,难免会干涉和克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应该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对此进行必要限缩,确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有效化解法律父爱主义面临的双重困境。
关键词:法律父爱主义;法律家长主义;行政效率;限缩;自持
行政管理是门与时俱进的艺术。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行政管理的方式与手段也在进一步嬗变。行政管理模式由传统的压制型逐渐演变为回应型,管理方式由“自上而下”逐步转变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管理手段也从强调刚性手段进化为强调“刚柔相济”。而这一切,源于行政民主的发展,也折射出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的演进。
一、法律父爱主义及其理论基础
(一)法律父爱主义的缘起
父爱主义源于拉丁语pater,是指像有责任心的父亲那样行为,或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有爱心地对待他人[1](P48)。发肇于西方的法律父爱主义,也称“法律家长主义”,是指法律为了当事人利益而不管、不顾其意志,进而限制其个人自由,迫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干预模式[2](P75)。善意的目的、限制的意图、限制的行为、对当事人意志的不管不顾,共同构成法律父爱主义的显著特征。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学派认为,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和令人怀疑的,社会并不能保证政府总是真正地追求公共利益,反倒是市场经济机制可以把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导向追求公共利益,因而应当完全依靠市场推动社会,政府不应干预市场和企业,政府应当消极地充当“守夜人”的角色[3]。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将这一学说奉为真理,人们普遍将自由视为权利的本质属性或构成要素,认为所谓自由就是“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主张或放弃某种利益或要求,那么,这种主张或放弃本身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4]当时的政府极少干预个人的自由,行政管理过于消极。然而,过分放纵个人自由,必定会导致财富过于集中、经济分配不均。自由竞争加剧,垄断、生态环境恶化等诸多社会问题接踵而至,人们迫切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角色,提供市场需求的各种公共服务。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盛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开始干预经济并解决纯粹市场调节的缺陷,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管理职能不断增强,并开始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弱势群体的基本社会权利。福利国家的理念相继在各国树立,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个人健康和公共安全方面,更是无所不用其极。
(二)法律父爱主义盛行的理论基础
法律父爱主义的盛行,源于其理论基础。
人存在“三个有限”,即: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和有限自利,这一观点一经行为经济学和行为法律经济学提出,就得到了普遍认同。质言之,人难免会存在诸多认识上的偏见或偏差,尤其是在知识高度碎片化的今天,一个人不可能成为每个领域的专家,个人的理性判断往往囿于知识的短板、认知的缺陷、阅历的有限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而变得非理性。有的情况下,即使我们明知道什么对自己才是最好、最有利的,但自控力不够强,抵制不住诱惑,并不会做所谓的最优选择。此外,虽然人都有利己思想,但出于对公平、正义、社会认可度等各种因素的权衡,某些时候个人的行为选择并非完全为了自身利益。况且,行政管理的对象,亦即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除了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包括弱势的、需要救助的、行为能力欠缺的人,还包括理智不够健全的、需要管制的人。故而,法律父爱主义认为政府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公民的自身利益可以忽视其意志而采取限制其自由的举措,当然,这种限制措施旨在增加公民的利益或是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这是一种善意的考量,闪烁着父爱的光芒,关怀透着理性,严苛不乏温情。
问题是以父爱主义为名从法律上限制自由是否正当?
众所周知,在现实社会中,权利主体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自由,倘若伴随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很可能与其他权利或其他主体的权利、自由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权利主体毫无节制地滥用自由、行使权利,这种冲突就会愈加凸显。经历了自由主义法治国时期,人们对无政府状态的“完全自由”所带来的社会无序有了一种天然的恐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就成为了一种共识。人们普遍认为,除了思想的自由之外,绝大部分自由都是有一定边界的,换言之,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自由应受到相应的制约,对自由的限制和干预,在某种程度上即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可见,法律父爱主义对自由的干预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而且,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对此,戴维·米勒称,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对于其他任何人都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仍然可能“对他人造成远期的后果,因为它削弱了行为者贡献于社会的能力或者制造了需要他人来承担的代价。”[5]米勒认为政府制定开车需要系安全带的法规,旨在避免其他社会成员为行为人的冒失行为买单。换言之,一旦开车者没系安全带而导致交通事故,政府税收就会用于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等费用,安全带立法旨在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避免政府税收不必要的支出。依照这一观点,法律父爱主义有利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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