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古冶区农林局农林综合执法队
2、古冶区植保植检站
3、古冶区农林局水政管理科
4、古冶区河道管护站
5、古冶区林果站
6、古冶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7、古冶区畜牧水产站
8、古冶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9、古冶区农林局农经科
10、古冶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办理《调运职务检疫证》、《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植保站)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监所)
3、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监所)
4、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技术站)
5、食用菌原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审核(技术站)
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初审)(畜牧水产站)
7、水域滩涂养殖证(畜牧水产站)
8、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初审) (畜牧水产站)
9、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畜牧水产站)
10、动物诊疗许可证(畜牧水产站)
11、兽药经营许可证(初审)(畜牧水产站)
12、《林木采伐许可》
13、《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的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
14、《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初审)
15、《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初审)
16、《木材及其制品运输许可》
17、《出售、收购、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许可》(初审)
18、《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19、《非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0、《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2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二)行政处罚 --农业部分 --种子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2、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证,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4、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6、经营的种子应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0、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1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1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1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14、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
15、依据《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
--肥料
1、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5、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6、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农药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2、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3、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4、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或者未附具中文说明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说明书内容;
5、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6、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7、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8、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9、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分装农药。 --林业部分
1、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4、毁坏森林、林木;
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6、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7、擅自开垦林地;
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9、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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