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强制 --林业部分 1、收缴采伐许可证 2、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3、代为补种树木
4、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5、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6、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7、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9、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10、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11、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12、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
1、未依规定办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畜牧部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3、《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4、《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行政裁决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农药管理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加工包装规定》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通则》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渔业法》 《畜牧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的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陆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木材及其制品运输许可》 《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非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
行政执法公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古政办发〔2010〕12号)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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