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47、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48、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4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5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51、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 52、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53、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54、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55、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56、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57、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8、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59、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
60、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61、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62、没有批准文号生产产品的;
63、生产、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64、不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65、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66、经营场所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67、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不符合规定的; 68、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不规范的; 69、对问题饲料、饲料添加剂不进行召回的; 70、不符合规定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71、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72、养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73、添加或者使用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74、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75、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76、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77、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
78、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79、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80、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81、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82、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83、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8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8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86、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8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8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89、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90、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91、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92、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9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94、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三)行政征收 1、《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森林植被恢复费):郁必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痕迹地、火烧痕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的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郁必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痕迹地、火烧痕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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