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13、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14、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15、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16、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7、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8、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19、无证经营或有证违规经营; 20、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2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22、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23、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24、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25、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26、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7、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28、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29、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30、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
31、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的动物产品的;
32、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
3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34、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35、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36、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37、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38、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39、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40、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41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
42、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43、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44、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45、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46、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47、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48、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4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5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51、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
52、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53、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54、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55、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56、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57、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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