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要的分部工程,监理组将进行100%的检测。
3. 以分部工程质量等级为基础,进行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监理组将对单位工程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并提出监理评介意见;
4. 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基础,进行建设项目的质量等级评定。 10-1-5 对存在质量缺陷部位工程的调查与处理的监理方法
对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缺陷,需要部分或全部返工的分项、分部工程,监理组将从质量控制的角度出发,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质量缺陷的性质、责任,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
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1. 监理工程师具有质量否决权;
2. 质量缺陷处理须事先进行调查,分清质量缺陷的性质、责任,以明确处理费用的承担者;
3. 施工中,上道工序有质量缺陷,未经监理组认可,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5. 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和措施,必须经监理组认可; 6. 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后,必须经监理组的检查,验收。 10-2 质量控制的措施
10-2-1 质量控制的组织、技术、经济及合同措施
1. 质量控制的组织措施:建立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质量监督制度,落实质量控制的责任。 2. 质量控制的技术措施
材料设备供应阶段,通过质量价格比选,正确选择生产供应厂家,并协助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阶段,严格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质量控制措施。
3. 质量控制的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
严格质检和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拒付工程款。
11-2-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措施
1. 派出能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2. 编写预控工程质量监理细则,细化预控措施,对承包单位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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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3. 阅读熟悉施工设计文件,了解设计意图。
4. 熟悉现场,找准设计定线桩点,复核放样定线数据。 5. 审批承包单位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进度计划)。 6. 检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7. 验收承包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8. 检验承包单位的进场材料,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 9. 审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 10. 验收承包单位的施工定位放线。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标高的方位和数据,并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定位放线进行检查验收。 11. 组织图纸会审及监理技术交底。 12. 检查承包单位占用工程场地。 13. 监理其他与保证按期开工有关的施工准备工作。 14. 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15. 审查开工报告,发布开工令。 11-2-3 施工阶段的监理措施
总监或总监代表在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巡视,及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1. 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的监控。
2.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组织有关方面研究,确认其必要性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 3. 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
对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助理人员实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及时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
在每道施工工序结束后现场监理人员对此道工序及时进行检查和认定,并现场监督承包人的试样抽取及施工记录。 4. 处理已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
5. 通过下达监理通知或停工指令控制施工质量。 11-2-4 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措施
工程竣工应在各分部验收合格以及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完毕后进行,由承包单位向监理提出书面申请,监理按照验收标准组织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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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初验后,限期按初验中提出的问题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提出书面申请正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交接。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外部参验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不合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签字,并责成监督承包单位在限期内整改,达到要求时,再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11-2-5 保修期的监理措施
提供完善的保修期服务,及时迅速地解决项目出现的问题,提供使用期的技术咨询,确保项目的正常使用。 1. 保修期的主要监理工作
(1)检查承包单位剩余工程计划,定期检查承包单位剩余工程计划
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单位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修复。
(3)确定保修责任及修复费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
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而由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对修复工作进行费用审查。 (4)在保修期间,检查工程,鉴定质量问题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
保修。
2. 保修期的监理措施
(1)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责任期
限内,由承包单位负责免费维修。维修期满后,承包单位不再承担任何维修,但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终身负责。
(2)为保证保修责任的切实履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工程结
算中扣取一定比例作为维修保证金,保修期满后,视履行保修责任情况退还。 3. 保修期的监理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剩余工作量,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员,负责质量检验的监理工程师以及处理合同、造价事宜的合同、造价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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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理措施
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质量,预防失控,对工程质量事故负有间接的监控责任。所以,当发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主动与施工单位配合,严肃、认真地分析和处理好质量事故。 1.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
(2)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技术责任事故和管理责任事故。 (3)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1)凡已形成工程质量事故,无论是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均应进
行调查、统计、分析、记录,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严禁隐瞒不报或谎报。 (2)质量事故一经发现(或发生),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立即填写“事
故报告单”报监理单位,事故原因必须如实填写。 (3)监理单位对质量事故要限期上报主管部门。
(4)对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根
据情节给予处分或按一定比例赔偿经济损失。
11-2-7 对存在质量缺陷部位工程的调查与处理的措施
质量缺陷发现或发生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质量缺陷处理后,必须提交质量缺陷处理报告。 1. 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或不能与公认的良好工程质量相匹配时,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要求承包单位立刻
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刻向承包单位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
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
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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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或工程计量,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及时指令
承包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2. 对质量缺陷予以判定
(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单位的
施工人员所接受。
(2)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的判断,或目测
的判断不能使承包单位所接受,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单位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3)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
时,应立即报告总监。 3. 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先由承包单位
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报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通过总监或总监代表向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单位进行修补。
(2)重大质量缺陷的修补,须召开有关专家参加会议,进行论证,
经总监或总监代表审批后方可进行。
(3)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
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4)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
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业主的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工程的缺陷属于承包单位的责任,通过与业主及承包单位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11-2-8 工程质量目标分解为各分部工程质量目标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各分部工程质量目标的要求,编写相应的质量监理细则,细化预控质量监理措施,监督、检查、验收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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